如何解除破產令 及 解除程序

2014-07-12 9:02 pm
本人已在2013年11月屆滿了破產令時限,但在今年4月底才完成之前協議的所有款項, 但經過多翻追問下還未有明確答复何時才能完成那封解除破產令的信, 所以我想問.....
1.) 他們以什麼標準來決定可解除破產令?
2.) 大概需要用多少時間來批核?
3.) 是否已還清已之前協定下來的還款額便可以解除破產令呢?
4.) 解除了破產令後還會有什麼責任?
5.) 在破產期所開的戶口是否可以繼續使用?而銀行方面是否一直保存這戶口是破產人士的記錄? 是否要通知銀行update記錄或重新開納新戶口比較好?
6.) 若收到同意解除破產令信後如何做呢? 程序是怎麼樣的?
7.) 另外本人於05年在恒生銀行供了1份叫"今日未來"的10年儲蓄保障計劃,因為破產時我有收到破產管理官的信提及這款項是有關什麼條例而受益人是我先生,所以未能郁動這款項去償還我的債務, 如若今年已解除了破產令後對於這筆款項有沒有影響? 破產管理署有沒有權去追回這筆款項以償還給之前的債權人呢? 因為15年2月這款項已屆滿, 我能否取回這款項呢?

回答 (2)

2014-07-13 8:45 am
✔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在回答問題前先多謝樓上網友引用在下的舊答案,亦解答了部分問題!但註明出處對在下似乎公平一些,亦更符合尊重知識產權的做法!因答案當中除在下所標明節錄自破產管理署網頁的部分外,其他部分皆出自在下個人創作!

言歸正傳,其他問題在下的意見如下!

本人已在2013年11月屆滿了破產令時限,但在今年4月底才完成之前協議的所有款項, 但經過多翻追問下還未有明確答复何時才能完成那封解除破產令的信, 所以我想問.....

1.) 他們以什麼標準來決定可解除破產令?

答:一般情況下,破產者要如期提交所有申報,再繳清應上繳的款項後,才會獲破產管理署及受託人正式終結破產個案,再交高院法官頒令解除破產(或雖被不斷延期但已屆自動解除破產令的八年限期)!

那你提到曾有應繳未繳之款項於今年四月份才繳清,那目下受託人亦應該在處理的個案了!而四月距今亦祇是兩個多月,或許是文書往來需時或對方事忙未刻處理亦未可料!故個人意見還是稍作耐心等待,再不時查詢看可有結果吧!


2.) 大概需要用多少時間來批核?

答:一般情況下,如個案較簡單如無充公資產要處理;無應上繳的款項;破產者申報的資料非常清晰無誤,則整個破產個案理應在兩個月內便完成審核並交高院頒令解除!


3.) 是否已還清已之前協定下來的還款額便可以解除破產令呢?

答:理論上是!現理應祇餘下行政方面的工作要處理!如受託人仍然認為有問題,便早已跟你接觸要求交待了!


4.) 解除了破產令後還會有什麼責任?

答:問題中的責任是指那方面呢?基本上再無任何法律上的責任!而縱使破產令上原有債務並未還清(非指應上繳的還款),都已隨著破產期屆滿已得到豁免償還!


5.) 在破產期所開的戶口是否可以繼續使用?而銀行方面是否一直保存這戶口是破產人士的記錄? 是否要通知銀行update記錄或重新開納新戶口比較好?

答:可繼續使用!而銀行亦會保持該賬戶持有人屬破產者的狀況,要申領「破產解除証明書」後向銀行出示,才能將賬戶更新為非破產者!是否重開新賬戶屬個人選擇,但如在同一銀行要求使用其他服務,則因其電腦紀錄中仍屬破產狀況而會被拒絕!

但往其他非破產時的債權銀行開戶則理應無問題!但祇限普通儲蓄賬戶,如申請信用卡、來往賬戶等有信貸成分的服務,則因銀行會查核申請人的經濟狀況而察覺曾破產一事,那便有機會被拒絕開戶!


6.) 若收到同意解除破產令信後如何做呢? 程序是怎麼樣的?

答:請參考樓上網友引用的資料,在下不再重複!


7.) 另外本人於05年在恒生銀行供了1份叫"今日未來"的10年儲蓄保障計劃,因為破產時我有收到破產管理官的信提及這款項是有關什麼條例而受益人是我先生,所以未能郁動這款項去償還我的債務, 如若今年已解除了破產令後對於這筆款項有沒有影響? 破產管理署有沒有權去追回這筆款項以償還給之前的債權人呢? 因為15年2月這款項已屆滿, 我能否取回這款項呢?

答:當然沒有影響!你在破產期間都無問題,破產期滿後則自然更不受影響!

正如當年破產管理署告訴你,由於該份保險的受益人不是你而是令尊夫,即表示該保險的所有權益都屬令尊夫所有,故不存在著被破產管理署追究充公之說!如果不是這樣,這筆保險金在你名下的話,早便被署方要求中止及退回現金權益抵債了!

故明年你當然能取回這筆保險權益,其實權益是發放給受益人(即令尊夫)而非你!那由於令尊夫並未破產則其名下資產當然不會被要求充公抵債!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4-07-13 12:04 am
基本上破產令是無需自行申請解除,而會期滿自動解除的!

假設你破產期滿後,理論上你的破產令是會自動解除(假設無人作出反對)!祇要你在破產期滿前和交回最後一份收支申報表後一個月內!無收到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的信件,表示要延長你的破產期,即表示你的破產令會如期自行解除,但不會有信件通知你破產令已正式解除!故在這情況下「無消息就是好消息」,即是在破產期滿前無收到任何通知,則破產令將順利解除!

如果你對是否已脫離破產者身分一事仍有疑慮,那你可以自行向高等法院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當你作出這個申請的同時,便要附上一封由跟進你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發出的「不會就簽發該証明書提出反對的確認信」!即是不反對你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如果你破產期未滿,對方不會向你發出這份文件! 其實縱使不申領「破產解除証明書」,都不會影響破產期滿這一事實!而申請「解除破產証明書」是無需繳交任何費用的!

請參考下列破產管理署網頁內關於申請「解除破產証證明書」的資料!

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須知
1. 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申請人’)須先往破產管理處或其受託人的辦事處索取不反對申請書;
2. 申請人須往高等法院登記處索取誓章表格,填妥誓章後前往宣誓處(低層1 樓159室)宣誓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
3. 申請人須連同誓章呈上破產管理處之不反對申請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為證物;
4. 申請人須把誓章存檔於高等法院登記處。向法院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毋須繳費;
5. 申請人將會獲發給一份用中文書寫的証明書。如欲申請一份英文版的証明書,請用英文誓章申請;
6. 申請人須於三星期後之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時至下午1 時及下午2時至下午5 時,星期六上午9 時至中午12 時)親自前往聆案官書記辨事處(低層1樓115 室)領取破產解除証明書。他亦可用書面授權他人代取,在授權書(見背頁樣本)內請列明被授權者之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7. 如申請人的申請有任何問題需要另行跟進,如有提供電話者,我們會用電話與他/她聯絡;
8. 請小心保存破產解除証明書,已簽發的証明書一概不接受申請補發。
**在領取証明書時,請提供你的法院檔案編號。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courtforms/hc/pdf/guidance_notes_for_application.pdf

收錄日期: 2021-04-15 16:04:1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712000051KK0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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