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 想請問關於收到法院通知傳票 我需要和竊盜者一起在同個法庭出庭審理這件竊盜案嗎? 還是我可以申請各自辯說與竊盜者隔離不會見到面的辯說 不想讓對方看到我的樣子 因這有關自身安全問題
答:
到時候您應該會以證人身分出庭
1 聲請保護(1)有權聲請人:證人、被害人或其代理人、被告或其辯護人、被移送人或其選任律師、輔佐人、司法警察官、案件被移送機關、自訴人偵查中向檢察官或審理中向法院聲請。(2)受理法院:刑事或檢肅流氓案件之法院。(3)受保護對象:除證人本身外,包括利害關係人,本法所稱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指證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證人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人。(4)受保護證人有到場接受對質及詰問之義務。第三條規定,以平衡證人保護及被告人權兩者間之利益。回歸刑事訴訟法有關證人之規定為原則,即證人願在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並依法接受刑事訴訟法第97條之對質及同法第一百166條之詰問者為限。2保護要件:(1).保護原因:證人或與證人有密切利害關係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者有一遭受危害之虞。(2).保護必要:依客觀事實認定之。(3).保護證人應審酌事項:檢察官或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應參酌下列事項定之:一、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受危害之程度及迫切性。二、犯罪或流氓行為之情節。三、犯罪或流氓行為人之危險性。四、證言之重要性。五、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個人狀態。六、證人與犯罪或流氓活動之關連性。七、案件進行之程度。八、被告或被移送人權益受限制之程度。九、公共利益之維護。
問題2.賠償的部分是如何執行的 例:做筆錄三聯單的開價位是3000 那我能要回己的東西跟東西的賠償金嗎? 答:
可以,1.刑事審理時記得附帶提出民事訴訟,否則刑事完後又要再告一次民事。2.民事勝訴後,以勝訴判決為依據,向對方請求返還「物」和賠償金,若對方不付,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問題3.跑法律法院真得很麻煩嗎? 需要多少時間去審理﹖因為自己可能還要事情﹖如果對方和我合解私底下賠償,我原諒她還需要後續的跑法院嗎? 又或者要告對方的話,時間上需要多久﹖答:1. 竊盜係非告訴乃論,換言之,我國公務員知悉後(通常係有民眾報案後)一定辦到底,私下原諒、和解只會從輕處斷而已。2.跑法院沒有不麻煩的,可是,一切程序都是為了「發見真實」。3.實務上,竊盜案通常要一年左右。
參考資料:
1.我國刑法
2.我國刑事訴訟法
3.
http://www.tpc.moj.gov.tw/ct.asp?xItem=18773&ctNode=5320&mp=009(台北地檢署----證人保護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