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相友多年的好友的妹妹在做房仲,以我的名義去貸款買房做仲介賣房,我自己也太相信那位朋友而去幫他,因所有務業階友朋友的妹妹在處理而委託他。
現在我的問題是目前貸款核準八成了,其他錢皆由朋友的妹妹出資,但因為碰巧今年家裡碰到很重大的事需要用錢,我根他商量後說我必需去貸款,房貸的事沒辦法幫他我想退出,但我們之間的協議談不攏,他也沒辦法幫我處理家務事,那我只能表明立場我們沒辦法合作,因此根他妹妹鬧翻了,銀行那方面我已通知,銀行也要把我所簽的資料借據還我,但...當初根銀行,建商,我和我的委託人三方(朋友的妹妹)對保時,有簽本票給建商,說播款後會還我,現在我銀行不貸款了,我和建商聯絡希望能將本票還我,但建商說必需辦退屋才能給我,但因當初買房皆委託朋友的妹妹,加上頭款是他出的,必需由支付金額的人和我本人一起去辦理..我的問題是
1.朋友的妹妹直接擺爛根我說他不會去處理,而我有和建商提過這事,他說他不得不處理,建商的說法是對的嗎?
2.我想知道在建商那的本票有確實的法律效力嗎?如果有,需要打官方我勝算高不高?畢竟法院還是得查證這些金額是不是屬實?有沒有入我的口袋對嗎?
3.想問問有做建商經驗的人,我碰到這種情況時,我可以單獨處理我自己本票的部分嗎,當然會明確的說其他金額我不會去取,因為另一個人故意不出來辦理。
坦白來說我認為我不吃虧,頭款及其他辦理金額不是我在付,但我怕本票會不會被建商拿去亂搞,希望比較了解這方面的人能解答我的疑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