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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贈契是指一個並無金錢代價付出的樓宇轉讓契約。與《破產條例》有關的問題: 若一個送贈人在其日後被人提交破產申請書申請破產前5年內將自己的財產以送贈的形式或低於一般價值轉讓他人,在其破產時,破產管理官有權向法庭要求索回該物業。 但若有關物業在送贈交易未被撤銷前已被轉讓給第三者,而該第三者是以真金白銀及在全不知情﹙即不知有送贈情況及同時不知道上手業主正牽涉入破產程序中﹚的情況下買入該物業,法庭不應作出退回物業的命令。即是說,此時第三者的權益是安全的。 你要查清楚一件事: .有關物業是甚麼時候送贈的, 若超過5年, 那便沒有問題如果物業送贈期低於5年的話, 你可能要承擔若送贈者一旦破產而引起的物業被法庭索回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