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約問題,好煩惱

2014-07-06 9:15 pm
我今年4月尾同一間公司簽左約,簽左半年,甘我因為有事,打算9月1號走人,甘張約10月尾先到期,甘我除左早一個月通知走人之外,因為簽左約未到期,我系咪仲要賠錢?我黎緊7月尾就到試用期,雖然我唔知過唔過到,但系咪趁未過試用期同人事部講唔好比我過試用期定系應該點做..求各位幫幫我...我想9月1號走到而且唔洗賠錢...

回答 (4)

2014-07-07 1:35 am
✔ 最佳答案
要否賠錢主要是看你簽的合約內容, 如果合約定明離職前必需要兩個月或以上通知的話, 你有可能要賠錢. 但除非是很高的職位如總幹事之類才會要三個月通知, 一般的職位都是一個月通知便可以, 而試用期往往只需1星期通知便可以. 建議你向人事部查詢, 表達你期望9月1日離職的意願, 他們應會教你如何做, 甚麼時間要遞辭職信等. 在你的情況, 相信最有可能是人事部會要求你在試用期滿後便離職而不是9月1日. 因為行政安排方面, 過了試用期會比較複雜, 未過試用期則會簡單得多.
2014-07-07 2:55 am
其實我最想答既一樣野,就係勞工合約點寫都好,地位係唔會凌駕於勞工法例.

譬如合約寫明大肚就要自動辭職,得唔得?
2014-07-07 2:20 am
The answer is no.

The public policy is 1 month of notice. No other contract can supersede this requirement.
2014-07-06 9:52 pm
你係半年約做到十月,咁你早一個星期講你唔續約唔做就可以,你要早一個月走就要睇你合約安排,你冇講合約內容,無法提議,半年約多數都要一個月通知,估計你要補一個月人工才可早退。


收錄日期: 2021-04-15 15: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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