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合夥人

2014-07-06 10:03 am
事情是這樣,我爸媽開公司用了我姐姐的名子(因為父母信用破產)
後來為了節稅又用我的名子加為合夥人。(我媽是這樣跟我說)
合夥人是否也要承擔風險?
如今我想要取消合夥人身分要去哪裡申請?怎麼處理?(因為我媽死都不肯去取消)

還有我的郵局帳戶都被我媽拿走叫他還我也不還我應該要怎麼拿回?
去郵局申報遺失嗎?

回答 (2)

2014-07-06 10:23 pm
✔ 最佳答案
合夥事業要維繫的確不是容易的事,即使是自家人都不見得能共同經營事業了,更何況是朋友。在商場上公司起起落落開開倒倒是常態,所以拆夥事小人情事大,今日拆夥的股東他日都有可能再度結緣,所以心平氣和面對結束事業的事實,並妥善處理是很重要的。依您的提問,你們的事業應是「行號」組織而非公司組織。由於行號組織依法為「無限責任」以下依行號為核心為您回答。首先來看看主要的法律規定:●民法方面:由於行號是無限責任,在合夥事業結束前如有欠貨款、薪水等等,依法仍負有給付義務。其他合夥人亦同樣需負清償之責。【民法第681條】。合夥事業未結束,而有合夥人退出的話,該退夥者仍需對退夥前的債務負責【民法第690條】●稅法方面:依稅捐稽徵法的規定,行號解散時,清算人如不依法先繳清欠稅,那麼清算人必需揹負起繳稅的義務【稅捐稽徵法第13條】。至於誰是清算人,則看有沒有選任,沒選任的話以全體合夥人為清算人【民法694條】。一、結束合夥事業:事業體消失,把該付的費用及稅付一付,把該註銷的登記及合約了結清楚(租約,營利,稅籍,勞健保,水電,電話,銀行戶頭...),然後大家把剩下的錢分一分,簽妥合夥終止協議書,只要沒欠外頭別人錢,之後不會有什麼問題,即使有問題也是全體合夥人一起負責。二、退股並由其他人接手:把事業體的價值計算一下,最好列出資產負債表,由接手的人付錢給退夥的人,記得把該變更負責人的東西列張清單逐一完成變更(租約,營利,稅籍,勞健保,水電,電話,銀行戶頭...),並簽妥退夥協議書並把資產負債表做為附件,在這之後的權利義務由留下的合夥人概括承受,退夥的股東則僅受民法690條的約束。若事業體很大,或是合夥人間問題很多,也可考慮請會計師或律師協助退夥程序的進行。此外各類變更登記的事項,委由專業人士代理反而是比較週全的。以免數年後才發現某某登記未辦妥變更,而難以收拾。
2014-07-06 9:30 pm
psrtnership,right?


both have to consent with the departure of any one partner _
i think post office cant help u with anything


just police station ,treating it seriously !


收錄日期: 2021-04-30 18:52:5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706000051KK00009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