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公司因資金週轉困難,第1次向朋友們每人融資10萬,說明會給回的收入70%作其利潤收入至永遠,除非公司倒閉。那些朋友等同她的合伙人,過了1年,公司生意仍不是太好,先前承諾給朋友的利潤亦不能發放。她的朋友亦耐心等候,因朋友們都大部份收回本錢。老闆知道公司如此經營十分吃力,她目前只是為朋友們打工,因30%只是夠用作公司的營運開支及個人工資。她有意做改革,告知朋友們再融資,又怕朋友不肯,所以同她的朋友們說若每人原意借給3萬,每月給你們1.5萬,為期4個月,餘下的4萬等待公司上軋道後才發放,等同10萬借貸。
1) 若有300個朋友原意借,起不是每月的支出大過收入?
2) 這樣公司起不是更快虧本?不虧本的理據是什麼?
3) 是老闆做到傻左,倒自己米?
3) 今次又是借錢給她的朋友是最大得益者,定還是老闆才是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