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簽約人(已年滿20歲以上之成年人) / 乙方業主(提問者)
去年乙方有一國外工作合作契約經雙方洽談合作內容與注意細節後,甲方同意合約內容,並簽訂赴國外工作的合約,甲方並承諾於去年前往履合工作項目。但於出發當日,因甲方事前隱瞞家人,出發前一日才向家人說明,而乙方完全不知(事前有詢問甲方家人是否知道,甲方說知道),因此導致乙方與甲方家人有所誤會,而乙方為請甲方履行合約,給予其一個星期時間考慮,並說明若未履行合約即走法律途徑請其依約賠償違約金。而這一星期間甲方一再推託,並不願面對且說合約無效,不會支付違約賠償金。
而乙方因甲方未能於當日出發至履約工作地執行業務之故,則去電向國外業主說明情形,並請對方給予一星期時間,最後期限到了甲方並未履行合約,致使乙方已無法向國外業主交代,只能賠償向國外業主簽約的違約損失金額。
事後,乙方有向甲方說會採取法律途徑解決,並保留原簽立的合約正本留存,目前因尚未採取法律動作,甲方一直以為乙方是在向他開玩笑,也不當一回事,甲方的行為真的讓人相當困擾,且非常的不負責任,已年滿20以上親簽的合約不履行已夠讓人氣憤的了,還說合約是無效的!
想請問是如果乙方要寄存證信函給甲方大致上的內容如何寫較好呢?
存證信函我大致寫了一些,但不知道以這樣的情形來說是否有主張到我的權益了呢?應該如何修正較佳呢?
因此希望寫存證信函給對方,所以要麻煩各位賜教回覆,謝謝了!
────存證信函─────
敬啟者:台端於民國○○年○○月○○日與本人簽立之○○○○工作契約書,約明赴○○國短期工作三個月,並於○○年○○月○○日前往執行;依民法第250條(約定違約金之性質)之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台端未赴前往不履行契約,本人將逕行解除契約,請台端依約支付違約賠償金○○元整。限於函到○○天內付清,若逾期仍不願支付推諉不為,本人將循法律途徑依法主張法律權益解決,相關函達,希勿自誤為禱!
更新1:
秋森您好,謝謝您的回答。 有關您提及"將依內訴請法院訴訟並另收取本次訴訟費用總金額之年息10%計算。" 這一個部份不包含在工作合約內,是另外加上去的,能否收取這部份的費用需要經由法院來裁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