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19:10 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園所掉的果子;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利 23:22 「在你們的地收割莊稼,不可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申 24:19 「你在田間收割莊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這樣,耶和華─你 神必在你手裏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申 24:21 你摘葡萄園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
2:15 她起來又拾取麥穗,波阿斯吩咐僕人說:「她就是在捆中拾取麥穗,也可以容她,不可羞辱她;
2:16 並要從捆裏抽出些來,留在地下任她拾取,不可叱嚇她。」
(路得記)
........現代應該沒啥人種田了....窮人也不多了??....幾乎都是以「金錢」為流通的主力啦!.....不過聖經好像沒記載「掉錢或多餘的錢」之類的....@@?
PS:有想起來的幫我找找經文....
我的疑問如下
Q1:基督徒如果不小心在半路掉落了所有物(如錢啦!手機啦!衣服啦!.....OOXX)........可不可以再撿回來?
Q2:基督徒如果不小心在半路撿到了別人的失物(如錢啦!手機啦!衣服啦!.....OOXX)........正好自己是「窮人或孤兒」.....可不可以據為己有.....@@?
Q3:還是「以上」經文只適用於「種田種柳丁」之類的......其它的都不包括??
Q4:還是「依照」現行法律來說.........別人的東西就算是基督徒田主「沒摘到」或「掉在地上」的柳丁.....也一樣不可以拿來自用......@@?
順帶一提 我會想到這個問題啊...大概是「源自於」使徒保羅引用了「牛的比喻」...@@+ 9:8 我說這話,豈是照人的意見;律法不也是這樣說嗎? 9:9 就如摩西的律法記著說:「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難道 神所掛念的是牛嗎? 9:10 不全是為我們說的嗎?分明是為我們說的。因為耕種的當存著指望去耕種;打場的也當存得糧的指望去打場。 9:11 我們若把屬靈的種子撒在你們中間,就是從你們收割奉養肉身之物,這還算大事嗎? (哥前) ↓ 不全是為我們說的嗎?分明是為我們說的。.....@@+ 除非「牧者」只收「柳丁米粒」.......不收「錢」.......(奉養肉身之物)
PS 說到「失物」我就想到「忘記拿的那捆跟掉在地上的葡萄」啦!.........掉了!
打個比方 今天有一位「撿回收的窮人家」不小心撿到一位基督徒粗心掉在地上的「錢/無金額限制」... ↓ 基督徒應不應該把「所有的錢」都送給那位「拾荒的人」.......@@?
↑ 如果他有還你的話......
因為他有還你才會知道是誰撿走的.......如果沒有還你你也拿不回來啦!....
PS 「動物」經文不在此疑問的解答內....比如「把羊還給失主」啦..... 為啥?因為「羊或狗」會跑會跳....所以牠自己可能「亂跑走失」....還給失主還滿合理的.... 我問的是........不會亂跑的「失物」.....
↑ 勉強把它分為「動」物跟「不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