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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省是元朝統治時期廣泛設立於全國的地方大行政區,在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上具有重要意義。行省制度源於魏晉時的行台,當時為中央政權處理軍國大事時的臨時派出機構。金朝曾在邊境廣置行台尚書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時仿金制,設行尚書省統轄一個大區的路府州縣,演變成地方最高政治機構。元世祖中統年間,尚書省併入中書省,地方機構也改稱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元朝設行省,事實上解決了前朝地方割據的問題,從政治上鞏固了國家統一,使中央集權在行政體制方面得到保證,原因如下:
1.行省是元朝中央派駐地方的機構,令地方直接受中央控制,故未有轉化成地方割據勢力。行省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機構,其性質是中央派駐地方的分署,其長官猶如中央派中書省官員到地方掌管政務,可以說是一個流動的中央政府,是中央的代表。
朝廷在全國各地分設行中書省,派中書省官員到地方掌管政務,將地方行政機關變成中書省的分署,集權中央。行省首長多由丞相,以及其他中央官員出任,他們直接受朝廷指揮,由於受到控制,故朝廷放心給予他們地方極大權力。故此,行省制既能加強朝廷對地方的監控,達到集權中央的目的,亦可強化中央與地方的聯繫。所以,元代行中書省縱然權大,卻「沒有轉化為地方割據勢力」。
2.秦漢以來,地力行政區劃大都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歷史傳統等因素來確定,這在客觀上為地方長官割據稱雄提供了地理條件。然而自元代始,行省區劃主要以中央軍事控制為目的,採取「犬牙交錯」的原則,任意將自然環境差異極大的地區拼成一個省級行政區,削弱地方的經濟、文化認同感,從而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險而守、割據稱雄的地理條件,朝廷就比較容易控制了。
3.中央政府對行省的有效控制有利於中央集權。行省雖然“軍國重事,無不領之”,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不受到中央政府各方面的牽制與制約,如在人事權方面,元代地方官吏的選用主要由中書省和吏部負責,行省幾無任官和詮調權,在這方面遠不如漢唐地方大員;在財政方面,行省只是充當了朝廷集中財賦的工具,所收取的財賦行省必須執行上供中央與地方留用七三分成的懸殊比例規定,行省還有義務遵照朝廷的命令,額外提供錢穀,以彌補中央財賦支出的不足;在軍事方面,行省不能獨立行使軍權,軍權掌握在中央的樞密院;在司法方面,朝廷也對行省制定了嚴格的規則典制,不能踰越。
4.行省內部權力的相互牽制有利於中央集權。元代行省內部實行的是群官負責和圓署會議制,即通過行省官員集體開會共同負責,各官員之間既有所分工、互相配合又互相牽制,每個行省官員都不可能獨立行使權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協助或制約。同時中央在行省也構制了監察行省、防範其擅權坐大的特殊機制。
如江南、陝西行御史台的設置及其與二十二道廉訪使司所構成的地方監察網絡,是元代地方監察的創舉。終元一代,行省與行御史台及廉訪司大多處於某種程度的彼此對立、相互攻擊的狀態,從而正有效的起到了加強中央集權的作用。
5.行省大權的歸屬有利於中央集權。作為民族統治的得力工具,元朝行省主要由蒙古、色目官員掌握權力,以最關鍵、最敏感的統軍權為例,行省官員中只有平章(官名)以上得掌軍權,而平章以上又不准漢人擔任,通常只能由蒙古、色目貴族擔任。
因為作為一個異族身份、文化背景迥然不同的行省長官,即使大權在握,也很難想像他會策動漢族或者能夠策動漢族搞分裂。總之,元朝統治的民族色彩,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行省主要代表朝廷的意志和利益行事,成為中央控制地方的得力工具,而不會走向中央的對立面。這就是為什麼元代行省制度起到了鞏固統治的作用而到了明初朱元璋仍然將其權力一分為三的原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