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破產一問,都頗多問題煩請盡量解答.

2014-06-11 1:26 pm
本人想問幾樣野
1.(假設)本人向幾間唔同銀行借錢,假設借5間銀行,+埋借左20萬hkd,然後我將d錢洗晒佢跟住申請破產的話禁申請破產獲批後我洗5洗還番列20萬?定係就算你破產令完結後都要你番工分期還番20萬俾5間銀行?
2.承上題,如果借完20萬,洗晒之後申請破產獲批後如果唔出去工作搵錢債權人有冇權強制要你出去打工還錢?定就算我唔出去打工佢都唔可以強制要我出去打工?
3.(假設)申請完5間銀行總共20萬貸款後如果係數日內洗晒然後申請破產既話會5會被人告我詐騙?
4.(假設)我將d錢買晒點數然後申請破產的話銀行和破產管理處方面會否要我把所有點數換成hkd然後再用作還款?

回答 (3)

2014-06-11 6:08 pm
✔ 最佳答案
Gary 網友 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1.(假設)本人向幾間唔同銀行借錢,假設借5間銀行,+埋借左20萬hkd,然後我將d錢洗晒佢跟住申請破產的話禁申請破產獲批後我洗5洗還番列20萬?定係就算你破產令完結後都要你番工分期還番20萬俾5間銀行?

答:一般情況下,破產者在破產時已登記在該破產令上的合約債務,在破產期滿後不論有否還清或分毫未還,餘額都可以一筆勾銷,破產者不再負有償還未完債務的法律責任!這是破產法例的精神和原則,目的是讓破產者能徹底擺脫債務,可以重新開始!
故如按你假設的情況去處理,當你申請破產及破產期屆滿後,理應無需再次償還該些債務!

但話雖如此,卻有一大前提會造成不同的後果!便是你債務的形成情況及性質,如被視為欺詐則可被檢控(即出現你問題三的假設性情況,甚麼情況下會違規下文再述),那你的破產呈請便會轉為被刑事檢控,如經公訴罪成可被判監兼留案底!債權人更有權要求法官頒下「刑事破產令」,刑事破產令跟一般破產令有所不同,被刑事破產令指定的還款,是一定要償清否則終身有效!


2.承上題,如果借完20萬,洗晒之後申請破產獲批後如果唔出去工作搵錢債權人有冇權強制要你出去打工還錢?定就算我唔出去打工佢都唔可以強制要我出去打工?

答:不能!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破產後債權人再無直接跟破產者接觸的需要及權力,所有相關事宜都由受託人完全負責)都不會亦不能強制破產者尋找工作以將收入還款!因破產法例中並無訂明破產者必然要有工作!
況且破產者縱使願意工作,但他的收入或許祇能應付自身生活所需,未必有餘額上繳還債!故破產者在四年破產期間都無工作收入,祇由家人負責供養直至破產期滿的情況,並不鮮見!


3.(假設)申請完5間銀行總共20萬貸款後如果係數日內洗晒然後申請破產既話會5會被人告我詐騙?

答:當然有機會,而且經常出現,更有大量被成功檢控甚至罪成判監的個案發生過!
會否被控欺詐,並非視乎債務總額多少,而是借貸時的情況及經濟狀況!

按你的假設性情況去討論,如你所言,同時向五間銀行借貸卻聲稱在數天內花光,接著申請破產,則被債權人控訴欺詐的機會是百分之一百!因明顯你在借貸時便已存心申請破產,從未有盡還款的努力甚至嘗試還款,加上你同時向多方借貸,則蓄意欺詐並意圖藉著破產避債的表證便確立了,必會被控欺詐!

那如暫不申請破產,先還幾期才申請破產是否可免欺詐指控呢?又或者不同時向多方借貸,而是分時段向幾間銀行財務借貸,再還幾期才破產,是否更能避免欺詐指控呢?
這兩個假設性選項,當然較剛借貸便即時申請破產聰明!但是否足以完全免去欺詐的指控呢?答案卻是未必!

如上所言,要判斷破產者有否欺詐,除了借貸的方式及還款情況外,尚要視乎其借貸時的經濟狀況!

假設破產者在借貸時根本無工作收入,卻隱瞞或以其他方式誤導貸款方,則同樣屬於欺詐!因他明知自己無工作及還款能力,仍然在無申明的情況下去取得貸款!而相信任何貸款方都不會在明知借貸人無工作收入,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仍然批出貸款!

再假設破產者有工作收入又如何呢?可以完全避過指控嗎?那便要視乎收入及債務總額的對比了!

即是說假若收入在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原是能勉強應付分期還款的,祇因某些原因才導致無法繼續還款要申請破產,那將不會被視為欺詐(突發原因可以是失業、傷病無法工作等)!相反如債務總額遠超收入的負荷能力,那縱使有收入都仍然可被控欺詐!因基本上無論如何,收入都無法應付還款,加上利息的累積!故明知收入應付不了債務,卻仍然選擇借貸及隱瞞貸款方,同樣屬欺詐!


4.(假設)我將d錢買晒點數然後申請破產的話銀行和破產管理處方面會否要我把所有點數換成hkd然後再用作還款?

答:當然要!你申請破產時,要交待款項的去向(尤其是你假設的剛向五間銀行財務借貸,然後接著申請破產)!如你交待不清則必會被控欺詐!

那如你如實交待已將款項用於購買點數,那必被要求將該些仍有價值的點數出售及將所得上繳還債!即使你的點數已轉交他人名下,破產管理署都有權要求對方交回,否則可以檢控對方合謀「非法轉移資產」的刑事罪名!

2014-06-12 12:08:14 補充:
因字數超過上限,請轉看意見欄!

2014-06-12 12:09:09 補充:
5.(假設)我將借番尼既10萬hkd全部提晒出尼,然後隔一段時間申請破產,禁佢會否要求我公開果十萬去左邊?如果我借左十萬尼創業但不幸蝕晒咁佢又會5會告我詐騙?
答:如果借貸後相隔一段較長的時間(期間有分期還款),才去申請破產,當然會令被質疑蓄意欺詐的可能性降低!但最終能否脫罪,仍然要視乎實際的情況!
例如在下上文所言,你借貸時的經濟狀況如何呢?即是說,假若你借貸時無業,或收入根本完全無法支持償還現有債務,卻仍然選擇借貸甚至隱瞞本身負債資料!那不管你以何理由作辯解,都難逃欺詐的指控!
因你在借貸時明知無還款的能力,無力償債甚至申請破產已是可以預期的事,仍然借貸導致債務加劇,那已經符合欺詐的指控!

2014-06-12 12:09:53 補充:
另一情況,假設你在借貸時並無其他債務在身,卻在借貸後即時申請破產,那仍在被指控欺詐之列!

如在還款一段時間後才申請破產,那便有機會可以免受欺詐的指控!但到時仍會被要求交待收支情況,如你聲稱是因經營業務失敗導致要破產,那署方會要求你提供相關業務的詳細資料,如商業登記、會計收支紀錄、報稅及核數報告等!縱使你聲稱該些業務在外地,都理應有能證明你有投資該業務並導致虧損破產的資料!故並非隨口說說便可以的!

2014-06-12 12:10:23 補充:
你亦不能以賭博作為失去款項要破產的辯解理由,因有法例規定如因賭博導致債務惡化致破產,可被檢控!

但在這情況下(借貸時無其他負債,原本是有還款能力及已還款一段時間)申請破產,一般都不會被控欺詐!被問到時祇回應所借的已用於日常生活所需(如借款後失業無收入)便可(老實說十萬元在現今社會維持不了多久)!

2014-06-12 12:10:52 補充:
6.(假設)我剩係借一間銀行借左十萬hkd然後將d錢借晒俾朋友然後我無錢還申請破產咁我朋友會5會被要求代我還番十萬俾銀行?
答:這問題要分開兩個角度去理解和討論!
如你聲稱錢是「借」給某人,那破產管理署絕對有權要求對方歸還該筆款項!因為「借」這個行為,已在你們間構成一個合約關係(即使是口頭協議),那這筆你借給對方的錢,仍然屬你名下,因對方依借貸的定律,是有借有還!
故當你在申請破產時申報,有一筆原屬你的款項「借」了給某人,那署方當然會向對方追回這筆原屬你的資產,用來抵債!因破產管理署或其受託人,有法定權力追回破產者名下所有的資產,用作償還債務!故如非真有這事,千萬別這樣說,因會害那人惹上官非!

2014-06-12 12:11:28 補充:
但銀行作為債權人則理應不會轉向該位你聲稱借款的人追討,因跟銀行簽訂貸款協議及使用信貸服務的人是你,銀行祇會向你追討!當然銀行如知悉你跟某人的借貸協議,有機會向對方提出訴訟及追討!但由於這涉及民事訴訟,舉證相信較為困難,故除非債務數目龐大或知悉某人有資產可供追討,否則一般都不會這樣做!

何況已有破產管理署代勞,所以銀行不會費神向該位聲稱「借」款的人追討!

2014-06-13 10:53:21 補充:
7.(假設)我向花旗銀行借左十萬,廣告話每月還1950,如果我剩係還左3-5期(總共約還左1萬)然後無錢再還叫花旗申我破產禁我會5會俾人告我詐騙?

8.(假設)我同花旗借左十萬然後拎去馬會度賭一鋪結果輸晒十萬然後申請破產禁會5會被告我詐騙?如果我有係馬會用智財卡下注既收據及紀錄證明我真係賭輸左十萬既話禁可5可以證明我無詐騙?

答:這兩條問題,其實可以一次過作答!

先回應賭博的部分!的而且確,你有明確證據所得貸款已於賭博中失去,即你並非將這些錢藏起!表面看似乎能自圓其說,但有兩個問題你始終未明白!

2014-06-13 10:54:26 補充:
第一在下於問題五中的回應中早已明言,破產法例規定,債務人輕率的賭博或投機行為,導致債務惡化無力償付要破產,經已觸犯法例可被檢控!故根本無需以欺詐罪指控你!

第二是否屬於欺詐,在下多次重申重點是你在借貸時有否還款能力(這點在七、八兩條問題中都適用)!即是說你在取得貸款輸光後仍能償債,則當然無問題!但假若你輸光後已經一無所有,即你借貸時經已完全無還這筆貸款款的能力(要賭贏才有還款的機會),卻仍然舉債甚至投入賭博中並輸光!則基本上已符合欺詐的指控!

你想想,如每人都聲稱剛取得的貸款已於賭博中輸光,然後申請破產卻能免除刑事責任的話,那金融系統將如何運作?故你這些假設性問題其實是無意義的!

2014-06-13 10:54:53 補充:
同樣道理!問題七中你還了幾期然後拒還,首先銀行不會即時或如你所願申請你破產,祇會交收數公司追數!並同時調查你的個人資產及經濟狀況,如你無任何資產可供抵債,銀行絕不會花萬多元申請你破產,而祇會交收數公司鋪天蓋地地向你追數!

當銀行查知你的負債總額時,如發覺你在借貸時經已債務纏身資不抵債,兼且斷供款甚至戲言要對方申請你破產,那銀行起訴你欺詐的機會極高!理據還是那一個,即你舉債時已明知無還款能力,從未預期會還清這筆貸款,甚至在隱瞞自身債務及經濟狀況下借貸,已屬欺詐!

2014-06-15 09:06:11 補充:
9.(假設性問題)到底有咩方法可以借完銀行錢之後可以申請破產但又唔會被告詐騙,但我又可以有錢剩?

答:其實有這個想法,預算借貸後便破產去逃避償債責任,已經直接是欺詐的行為,被控告是理所當然的事吧!一心想無本生利借錢不還自己花費,卻不想負責任,天下間那有這樣的好事情呢?換你是債權人又如何自處?

當然坊間不少人透過複雜的財務操作,去達致這個效果的大有人在!祇是在下並不通曉運作細節,即使在下懂得亦絕不會在這裡公然教授別人違規及觸犯法律的事情!

2014-06-15 09:06:35 補充:
就相關問題,成龍「大哥」曾發表過一番類似的「牛」語!他說人到死時,一毫子都花光再欠下銀行滿身債務,便算是成功不枉過這生了!由這番話引伸出來,便是人死後便一了百了,生前債務無需在意!

相對地說無需死亡,祇要你做到人間蒸發,那債權人尋你不著亦確奈你不何!但這祇是消極地逃避被檢控欺詐,而不是無被控!即你仍是面對欺詐的指控的,而且有被通緝的機會!

2014-06-17 09:59:09 補充:
10.本人之前入稟小額錢債告人但而家被人反申索那如果我不幸輸左又冇錢還禁申請左破產既話還用不用還?本人每月只有一千多元傷殘津貼維生那破產後會否連這些微薄收入也被充公?

答:理論上小額錢債法庭的追索上限是五萬港元,即表示你被判要負責的款項最多祇是五萬元,甚至不足此數!那即使你被判敗訴但你卻並無還款的能力,相信勝訴方亦不會因你未能還款而主動申請你破產,因申請你破產所需的一萬三千多元費用,相對債務數目來說不成比例!

2014-06-17 10:00:27 補充:
假若勝訴方確因你未能還款而申請你破產,但你原來完全無資產及收入可供追討,那對方在未能收回原有債務之餘更賠上申請你破產所需的萬多元,豈不雙重損失!故相信對方是有理智的話,不會因你敗訴後未能還款便申請你破產,除非你跟對方素有積怨,對方為一口氣不惜代價也要你難堪,則是另一回事!但這事其實無需過慮,反正你如無資產及還款能力,踏如何處理的決定權在對方手上,你無需理會!

2014-06-17 10:01:24 補充:
小額庭方面,在作出裁決後是不會有後續跟進的動作!即最終勝訴方能否收回申索的款項,敗訴方有否依裁決還款,小額庭都不會再理會和處理,要由與訟雙方自行解決,故小額庭是不會對敗訴人有法律上的跟進行動!所以入稟小額庭獲勝訴的人事後卻未能收回分毫的其實佔大多數!

而破產方面,假若你破產,則按破產法例去行事!在破產期滿後這些債務如未還清則當然依破產法例所訂獲得豁免償還!在破產期間,如你無工作收入自然無需上繳,基本上如有綜援收入有機會會被要求上繳部分作償債之用!但你所得祇是千多元銀碼太少,相信不會被要求上繳仍可留作自用!

2014-06-17 10:01:52 補充:
故就你提及的這情況,個人意見無需理會,更無需自行申請破產(對方申請則你無法控制)去解決這些債務問題(如有其他負債則另計)!

11.破產後到底有幾多生活費?以本人朋友為例,佢本身無番工,同媽媽同妹妹一齊住私人樓,間屋係佢爸爸既,佢本身每個月都會有1700多元傷殘津貼連交通補助金,唔洗供養父母,以我朋友的情況佢如果破產後會5會連每個月1700幾蚊都無埋架?同埋破產令完左之後可5可以再做番係破產令生效時唔做得既工?例如律師地產代理等等

2014-06-17 10:02:13 補充:
答:如破產者在破產期間無工作收入,祇有政府提供的千多元津貼,日常生活所需要由家人負責供養!則相信破產後將不會獲破產管理署及受託人提供生活費的數額,因其根本無固定並可供上繳的收入,故根本無需評估及計算生活費!相對署方及受託人亦不會理會該破產者如何生活!如上文所言,千多元傷殘津貼相信可以保留作自用!

當破產令完結後,法例上並無限制已解除破產令者從事任何職業,祇要有人請及取得所需的資格便可!

2014-06-17 10:03:13 補充:
即如律師,你要有相關資格!由於在破產時已被高第法院依例取消執業資格,故要重新提出申請授予並要向律師會登記才能恢復執業資格,那一位曾破產者希望能通過重重關卡,再獲執業資格恐怕並非易事!故基本上破產者重當律師的機會不大!

地產代理及其他誠信要求較高工作都如是!重點不是曾否破產,而是有否僱主願意聘請及取得相關的專業資格!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4-07-17 8:5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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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15 15: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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