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仍租住居屋問題

2014-06-04 11:04 pm
我2012年時已申請破產, 一直租屋住, 直到上一星期又收到律師樓個邊電話,話叫我上去再申報一次, 佢係電話話我而家租住居屋唔得, 叫我要搬, 我問佢我點搬,因為簽左合約嫁, 2年死約, 而家走要賠遺約金, 我邊有咁多錢賠, 再租第2間都要比上期按金, 我又邊有錢比? 因為而家租金$7600 ,我自己一個人住,所有水電煤電話咩都係我自己比, 一日3餐....

我想問咁既情況係咪真係一定要搬?

遺約金邊個比? 我已經破左產, 仲點比得起?

烘死我喇, 有冇人可以幫下我!

回答 (2)

2014-06-09 8:36 pm
✔ 最佳答案
IRIS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

我2012年時已申請破產, 一直租屋住, 直到上一星期又收到律師樓個邊電話,話叫我上去再申報一次, 佢係電話話我而家租住居屋唔得, 叫我要搬, 我問佢我點搬,因為簽左合約嫁, 2年死約, 而家走要賠遺約金, 我邊有咁多錢賠, 再租第2間都要比上期按金, 我又邊有錢比? 因為而家租金$7600 ,我自己一個人住,所有水電煤電話咩都係我自己比, 一日3餐....

答:抱歉因事忙稍遲才發現你的問題!請諒!就你的問題在下有意見如下!

請問受託人可有說明因何理由破產者不能租住居屋呢?因這情況在下還是第一次聽聞!理論上對破產者來說,租住私人樓宇跟租居屋甚至自置公屋,都是相同的無受限制的理由及法律規範!

要說居屋或自置公屋在未補地價前不應出租,那違規的亦祇是業主理應跟租客無關(不管租客是否破產人士都一樣)!


我想問咁既情況係咪真係一定要搬?

答:那你是否一定要搬呢?則要視乎實際情況!假若受託人在一未能說清相關搬遷理據,而二卻大石壓死蟹的情況下強要你遵從,那你便要作出抉擇!理論上你不搬是可以的,但受託人卻可以用你不合作為由去延長你的破產令!

個人意見你應當跟受託人再次商討,婉轉客氣地表明你的難處!如實直言已簽租約受到限制,毀約要賠償兼重新租屋另外支付上期及新租,對一位破產者來說是極吃力的事!且看對方有何反應再作打算!


遺約金邊個比? 我已經破左產, 仲點比得起?

答:對於假若真要違約時,破產者需否負起賠償責任的問題方面,在下的意見跟 Gary 網友有所不同!

這些在破產期間出現的新債務,破產者是仍需負責而不會包含在今次破產的豁免償還當中!因按破產法例所規定,破產者在破產期滿後,依例可以將所有已登記在該破產令上的合約債務,都可以獲得豁免繼續償還的法律責任,而債權人亦失去追討該些債務的權利!

但要注意,這豁免是祇包括已登記的合約債務!即是說如破產者在申請破產時,萬一疏忽遺漏申報某些債項,而該債權人亦未有主動加入該破產令上成為登記債權人之一時(不管該債權人對債務人申請破產是否知情)!則該未申報的債務是仍然有效的,不會隨著破產期滿而同時被豁免償還,因破產令上並無該筆債項的登記及陳述!

當然這筆未申報債項仍需符合時限法的規定才能延續追討的權利!即債務在四年破產期滿後仍未超逾六年期,或債權人在破產期間仍有追債而讓債務的有限期得到延續!

那債權人可以在破產期間向債務人討債嗎?不是有法例規定,破產者在破產後可以免受追債滋擾嗎?這些問題要按不同的情況及角度去理解,那些受破產法例限制的,祇是已登記在破產令上的債權人,不包括那些未登記債務(而破產者亦遺漏登記該債務)的債權人!

當然未登記的債權人可以向該位仍在破產期間的破產者追債,但祇能追一次因受破產法例所限,破產者在破產期間是不能私下向任何人還債!可是這次追數行動,已足以讓債務的追索期順延六年致符合時限法的有效規定!
那這筆在破產者破產期滿後仍然有效的債務(因無登記故不受豁免保障),債權人便可以再次重新追討!

同樣情況!假若債務的形成,是在破產期間才出現的,那這些債務自然亦無登記在該破產令上,故這些債務是仍然有效的!不會因債務人是破產身份而無法追討,祇是要順延至他破產期滿後,才開始追討!

如果因屬破產者身份,理應一無所有便能免償還之責,那如有破產者隨意借貸或積下債務(如欠租、欠繳各樣日常開支費用)時,豈不造成混亂及不公平?這有可能嗎?


其實破產法例對相關情況是有所規限的,根據香港法例第六章 《破產條例》第 131 條「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獲得信貸」所規定,「如破產人單獨或聯同他人從任何人獲得 $100 或以上的信貸,而破產人事前並無將其未獲解除破產的情況告知該提供信貸的人,即屬犯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那欠租或違反租約規定算信貸嗎?則要視乎法官如何解讀法例及裁決了!假若業主真要入稟法庭追租及毀約賠償,那該位仍在破產期的租客當然會表示自己目前是破產者的身份,無能力及責任去償付該些債務!

問題是業主卻必然會表示,租客簽訂租約時並未表明破產者的身份,如業主當時知悉是絕不會向其租出物業的,怕的當然便是出現類似無法收租的情況!(相信任何一位業主在知道租客仍在破產期間,都不會向對方租出物業!因必然有機會面對這個風險!)故破產者隱瞞自身破產,事後卻未能履約對業主造成經濟損失,這行為其實可以視為欺詐!

縱使未被法官視為刻意欺詐,但裁決這筆債項是合法及有效卻是必然的,祇是還是依法例所規定,要求取得勝訴的申訴人在該破產者破產期滿後,才開始追討而已!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4-06-05 12:07 am
1. Yes - especially you live by yourself.

2. It is a legal technicality - as you are under bankruptcy now, all civil (especially money) proceedings must be halt in favour of the bankruptc. You should discuss that with your lawyer.

If I am correct, you are not required to pay anything (as you are not supposed to have anything).

收錄日期: 2021-04-21 13:15:5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604000051KK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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