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領取再積累的有薪病假

2014-05-23 5:12 pm
我已經積累了120日有薪病假,三月因意外入院用盡了所有的有薪病假,下一年度我能否領取再積累的有薪病假

回答 (2)

2014-05-23 10:02 pm
✔ 最佳答案
可以,通常一個月有一日,有冇薪就唔知,大部份都冇,你隔多一年再攞過。
2014-06-02 8:40 am
問 1.僱 員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可 享 有 疾 病 津 貼 ?
答 1.
僱 員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 如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便 可 領 取 疾 病 津 貼 :

(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關於累積有薪病假日的資料,請按此處參閱答2。) 。

有薪病假可分爲第1 類及第2 類。第1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36天,36天以外的病假應撥入第2 類,第2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84天。
僱 員 如 放 取 第 1 類 有薪病假,須有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當僱員放取的病假日數超過第1類病假的尚餘日數而需要放取第2類有薪病假,如僱主提出要求,僱員須出示在醫院門診部或留院時為他診治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如僱主提出要求,亦須提交該證明書的簽發者所作過的診斷及治療的簡略紀錄。

* 醫生證明書須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

問 2.如 何 累 積 有 薪 病 假 日 ?
答 2.僱 員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收錄日期: 2021-04-29 22: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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