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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工法例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如出現有關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論,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合約並非連續性合約。
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
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見下文「有薪病假的類別」部分);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見下文「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及「有薪病假
的類別」部分)。
僱員在下列情況不可享有疾病津貼:
• 如僱主辦有經衛生署署長認可的醫療計劃,僱員無合理解釋,拒絕接受醫療
計劃下的公司醫生診治或不聽從該等醫生的指導。(如僱主所經辦的認可醫療
計劃沒有涵蓋某一醫療系統的治療,則僱員仍可選擇向該沒有被涵蓋的醫療
系統下的任何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求診);
• 病假適逢法定假日而僱員可享有該假日薪酬;或
• 僱員因工受傷,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可獲得補償。
即是你唔係連續性合約都唔需要扣你人加班費..
你可以打去1823 勞工處 (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