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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
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第3條第8項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所以管理委員並不是一定要具有區分所有權人資格
只要有適當的資格並經合法程序選出來的管理委員
再由管理委員間互推一位主任委員即可
你也可透過規約來予以規範管理委員或主委資格
例如我所在的社區,就以規約來規範出管理委員必需是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也就是把承租戶等人排除在外.
主委改選後的組織報備
各縣市所需文件會有一點點不同,但大同小異
請洽縣市政府公寓大廈科詢問
以基隆市為例,改選管理委員報備需要資料
一、申請變更報備書(含開會通知)
二、申請變更報備檢查表
三、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表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六、最新規約內容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含會議紀錄公告)
八、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名冊 (含委託書)
九、管理委員會委員名冊
由以上得知,組織報備不需要您所說的推舉書等資料文件.
我在102年12月向北市府申請組織報備(變更)
也是不需要用到推舉書
以上供您參考
若還有問題,可詳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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