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公安刑事拘留了四個月才開庭
在台灣原則上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吧?
在台灣只要不是犯罪嫌疑重大,沒有逃亡,串供,湮滅證據之虞應准交保吧?
而且我只是玩具槍,沒有理由被裁定羈押!
在大陸我足足被公安押了四個月!可能因為我是台灣人,公安的理由說我“流串作案”不准我交保
我被羈押了30天后才移送檢察院,在台灣應該是24小時移送法院提審吧,非經司法或警查機關依法定程式不得逮捕拘禁吧?
公安要兩個月才拿我的槍去鑒定,在台灣應該先鑒定有證據才能羈押吧?
大陸還有預審制度,公安先詢問,30日後才見檢察官,檢察官補正制度,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退回公安從新調查,每次兩個月,可以延長兩次為限,在台灣能這樣嗎?
我被大陸關了很久事件,嚴重侵犯我的人權,只因為買了兩把玩具槍,他們把我關在看守所和各種的小偷,煙毒犯關一起!我的律師多次申請交保都被公安拒絕。
公安押了我4個月才開庭,開完庭後一個月判決,(大陸法律可以一個月內才宣判)期間繼續還押看守所,法院裁判是2萬人民幣易科罰金,但是我已經被羈押了5個月了。
在台灣司法不可能會這樣吧
要是在台灣是不是可以申請救濟吧?
他告我“走私槍支彈藥罪”但是我的槍明明是玩具槍,鑒定報告說明是“氣槍”,律師作無罪辯護,爭取不起訴。但是大陸的檢察官堅持起訴我,指“氣槍也是槍,是模擬槍”,同樣的案子在台灣應該不會移送法院吧
JUDE 問題那是玩具槍不屬於槍支!走私罪構成是故意,我不知道大陸不准持有玩具槍,屬不具有犯意,數量也極少,不構成走私!大陸的檢察官和法官堅持起訴審判我根本就沒法律依據,雖不知法律應減輕刑責,但是我本應是無罪不起訴不是作有罪判決,只因為玩具槍情事,大陸的司法就押了我足足5個月,已經違反法定程序,唉! ♂『DAVIEN』☆ 大大 如依刑法第9條規定「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我根本不會付刑責,檢察官也不會起訴我,因為那種玩具槍在台灣完全是合符商品鑒定條例不違反槍炮條例,沒有輸出問題更沒有走私。台灣司法不會因為合法的玩具槍來逮捕拘禁我!
ㄟ, 好young的 大陸公安從抓我開始就不准我打電話和接見,發送通知文書也需要時間!羈押期間除了律師外不能探視,跟羈押接見一樣,但是大陸沒經審判是不能接見。大陸法律如何不人道,你可能想像不得到,我當時拒絕在拘留證和逮捕證上簽字。辦案人員跟我說”這只是形式而已,你簽不簽還是被羈押“我相信在台灣這已經是非法定程序可以抗告吧
我說錯了不是30天是37天,因為我被延長了,他們足足37天才把我的案件移送檢察院,如果台灣這是押人取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