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大陸曾被法院審判,換著台灣的法律可以這樣嗎?

2014-05-18 6:17 am
我因為帶了兩把玩具槍在大陸被公安逮捕,檢察官起訴

我被公安刑事拘留了四個月才開庭

在台灣原則上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吧?

在台灣只要不是犯罪嫌疑重大,沒有逃亡,串供,湮滅證據之虞應准交保吧?

而且我只是玩具槍,沒有理由被裁定羈押!

在大陸我足足被公安押了四個月!可能因為我是台灣人,公安的理由說我“流串作案”不准我交保

我被羈押了30天后才移送檢察院,在台灣應該是24小時移送法院提審吧,非經司法或警查機關依法定程式不得逮捕拘禁吧?

公安要兩個月才拿我的槍去鑒定,在台灣應該先鑒定有證據才能羈押吧?

大陸還有預審制度,公安先詢問,30日後才見檢察官,檢察官補正制度,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退回公安從新調查,每次兩個月,可以延長兩次為限,在台灣能這樣嗎?

我被大陸關了很久事件,嚴重侵犯我的人權,只因為買了兩把玩具槍,他們把我關在看守所和各種的小偷,煙毒犯關一起!我的律師多次申請交保都被公安拒絕。

公安押了我4個月才開庭,開完庭後一個月判決,(大陸法律可以一個月內才宣判)期間繼續還押看守所,法院裁判是2萬人民幣易科罰金,但是我已經被羈押了5個月了。

在台灣司法不可能會這樣吧

要是在台灣是不是可以申請救濟吧?
更新1:

他告我“走私槍支彈藥罪”但是我的槍明明是玩具槍,鑒定報告說明是“氣槍”,律師作無罪辯護,爭取不起訴。但是大陸的檢察官堅持起訴我,指“氣槍也是槍,是模擬槍”,同樣的案子在台灣應該不會移送法院吧

更新2:

JUDE 問題那是玩具槍不屬於槍支!走私罪構成是故意,我不知道大陸不准持有玩具槍,屬不具有犯意,數量也極少,不構成走私!大陸的檢察官和法官堅持起訴審判我根本就沒法律依據,雖不知法律應減輕刑責,但是我本應是無罪不起訴不是作有罪判決,只因為玩具槍情事,大陸的司法就押了我足足5個月,已經違反法定程序,唉! ♂『DAVIEN』☆ 大大 如依刑法第9條規定「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我根本不會付刑責,檢察官也不會起訴我,因為那種玩具槍在台灣完全是合符商品鑒定條例不違反槍炮條例,沒有輸出問題更沒有走私。台灣司法不會因為合法的玩具槍來逮捕拘禁我!

更新3:

ㄟ, 好young的 大陸公安從抓我開始就不准我打電話和接見,發送通知文書也需要時間!羈押期間除了律師外不能探視,跟羈押接見一樣,但是大陸沒經審判是不能接見。大陸法律如何不人道,你可能想像不得到,我當時拒絕在拘留證和逮捕證上簽字。辦案人員跟我說”這只是形式而已,你簽不簽還是被羈押“我相信在台灣這已經是非法定程序可以抗告吧

更新4:

我說錯了不是30天是37天,因為我被延長了,他們足足37天才把我的案件移送檢察院,如果台灣這是押人取證吧

回答 (9)

2014-05-18 6:01 pm
✔ 最佳答案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刑法

他們是把所有槍枝綁在一起 全部都不准攜帶

台灣法律 要先報准

兩者制度不同

就算板大帶的是玩具槍 也還是槍枝

對岸可是沒有管有無殺傷力的

2.依照台灣的刑事訴訟法 108條相關

雖然偵查羈押 只有兩個月 但可延長一次

還是有可能四個月

3.在台灣被羈押理由 不一定是有逃亡 串供 湮滅證據等等

若反覆施行犯罪行為 也可被羈押

刑事訴訟法101條之一 有明文規定

4.台灣未必是有證據才能羈押

若該槍枝無法立即判斷殺傷力

且版大有其他狀況 非羈押不得保全後續偵查

也有可能被羈押

只是通常這種狀況 大多會以高額金錢交保或限制住居給替代

對岸那麼大 當然制度上的考量也不一樣

只是台灣不會有拖兩個月才鑑定這種狀況


台灣與對岸國情不同

台灣 有些槍還可以報備核准

對岸 對槍的管制極為嚴格 怕有人進行顛覆國體犯罪等等

所以只要是槍 就不准


所以不能把兩國法律放再同一天平下比


最後台灣的提審法 是當事人可以聲請

而警察怕違反提審法 所以會加速作業

並非是直接規定 24小時一定要移交法院




2014-05-19 06:10:39 補充:
個人反對板大回答 JIUDE大大的部份回答

若相關案件 一定要跟台灣比

台灣刑法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板大怎能以不知道就規避相關刑事責任

且 以對岸走私行為的客觀觀念

只要是槍枝 就不可以進口 還是有違反客觀條件之問題


最後任何國家都是法官說了算

或許該槍枝在台灣為合法 但仍是要經過台灣相關機構認證才能販賣

這不是版大認定就算


所以請不要拿國情不同的地方 來比較同一案件

因為每個國家對犯罪的認定寬鬆度 不可能一樣
參考: 自己, 自己
2014-05-21 12:45 pm
參考下面的網址看看

http://phi008780520.pixnet.net/blog
2014-05-20 7:20 pm
參考下面的網址看看

http://phi008780508.pixnet.net/blog
2014-05-19 2:55 pm
他們足足37天才把我的案件移送檢察院,如果台灣這是押人取證吧
大陸憲法是沒有羈押規定
因為只要有犯罪嫌疑
就可以一直羈押
不像台灣憲法第8條
有保障人民行動自由
所以就算過1年
才移送檢察院
也是合法的
2014-05-18 9:53 pm
國情不同,兩岸法律制度大不同,無法將其相提並論比較,就好比在美國只要擁有合法槍枝執照即可擁有槍枝,但在台灣並不適用,只能說"入境隨俗",以當地法律為主。
2014-05-18 7:22 pm
1.大陸刑事律師,通常走後門就可以放人。

你應該是沒找對人。

2.若是搞不定,直接找海基及海協幫忙,做出處置(找人幫忙之類),

或許快一點出來。

2014-05-18 11:24:05 補充:
公共危險罪輕的,通常就是罰鍰。(台灣)

2014-05-18 14:02:30 補充:
大陸的判刑,來就很重。

所以,你要非常當心。

還是找公權力介入幫忙吧。
2014-05-18 3:09 pm
所謂入境問俗 入境隨俗 在台灣沒事 大陸未必沒事 就像你這件事 在台灣有事 在大陸沒事 就像通姦 你這事情 在大陸都請律師了 事情就是這樣啦

回台灣 不會有其他事情的 放心吧

圖片參考:https://s.yimg.com/lo/api/res/1.2/UtpAoeBY7mGnY9e.e3sYcw--/YXBwaWQ9dHdhbnN3ZXJzO3E9ODU-/http://pic9.nipic.com/20100908/3320946_114240858454_2.jpg

《匿名》版大您好: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亦即採『相對排除』而不是英美法系國家『毒樹果實理論』的『絕對排除』。又我國刑法第9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故本國人曾在外國犯罪以執行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是否仍在我國境內受刑事訴追或免除執行,由刑事法院承審法官或地檢署之檢察官視個案考量而定;換言之,縱使行為人在大陸地區犯罪經判刑確定且已執行完畢,我國刑事法院承審法官或地檢署之檢察官仍可訴究其犯罪行為,此舉亦不違反『一罪不二罰』之原則。

希望以上不才小弟我的回答能幫助版大您解決此一問題喔!
2014-05-18 6:49 am
很多是不可以,但那是他國法律,也不能怎麼樣.

收錄日期: 2021-04-24 10:43:0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517000010KK0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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