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版大!
1.我退到底要不要賠錢??
依據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志願役士兵以核定生效日為準,在民國98年08月14日以後,所簽志願役士兵都需賠償。
2.我沒簽賠償書,可以不賠嗎?
不可以。在作業上軍方一定會要你補簽。
3.要賠的話有扣掉義務役的錢嗎??
(1)賠償自核定起役之日起,所受領之志願士兵3個月待遇(本俸、加給)。
(2)應服役期(月)-已服役期(月)/應服役期(月)*27915*3,大約是七萬多元。
4.聽人說賠完錢要從當義務役11個月,但是如果賠錢,那我之前當的算什麼?
不一定會從當義務役,賠完錢要看你是從那方面考進去的。
(1)社青(未役)畢業即考取志願役士兵,退志願役後回家,待抽簽從當義務役,在之前新訓、專長訓,甚至高中(大學)軍訓課均算折抵,所以看起來義務役服役時間有縮短。
(2)進新後才轉考志願役士兵,退志願役後,即在單位內續服完剩餘役期,新訓、專長訓算在你義務役一年役期內,真正折抵只有大學或高中軍訓課有折抵。
5.退志願役文跑很慢,要找什麼管道催?
文跑很慢怪單位參乙沒用的,慢在軍團以上公文旅行,你可以申訴啊!(找立委、找記者、上個報一定很快)。
僅供參考
感想:
志願役退場機制終於經過三審定案了
我想再眾多志願役士兵得知可以退伍之後一定非常期待
再基於一些疑惑之下,寫信去國防部詢問了狀況
得到以下的回覆
答案可能會令很多人失望,請注意文中規範的日期
另外聽說七月會有說明會,八月會辦理第一波退伍
您好!ooo所詢「志願士兵服役條例修正後之志願士兵退場機制何時實施」事宜,說明如下:
一、修正「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案,業奉 總統於98年6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1591號令公布,依法於98年6月12日生效,本部刻正辦理各項作業期程及有關賠償事宜規劃。
二、本部為解決志願士兵於服役期間產生部隊現實生活與個人理想落差,而萌生怨懟或退意,影響部隊管理及戰力,修法增訂個人得於志願士兵核定起役之日起3個月部隊適應期期滿後,再一次選擇軍旅生涯是否符合個人性向,依個人意願申請不適服志願士兵,並於3個月內完成考評,辦理退伍或解除召集、未完成兵役義務人員直接轉服義務役士兵現役,逾期辦理者,則依年度考績丙上以下及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實施不適服評審作業。基於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故適用第5條第1款得依個人意願申請離退者,應可推算至97年12月12日核定起役之志願士兵。
三、ooo若符合上開條件者,即可配合本部規劃作業期程申請辦理不適服志願士兵。
感謝ooo積極參與國防兵役政策之推行,如仍有疑義,請逕洽國防部人力司人力規劃處(02-27323110#251507)。
看完回文之後,我對此文有的不少的疑點
1.法不溯及既往
文中人力司提到了這一點
但是他又在後面提到說可以往後推算到97年12月12日
根據釋字605號曾有田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系法律主治的本意涵義,乃只人民案行為時法律所創設之秩序規範決定其舉措,因為在法治國家,不能期待人民於現在行為時遵守未來制定之法令,此違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
依此原則,法律僅能於制定後向未來生效,不得溯及既往對以完結之事實發生規範效力,原則上亦不容許國家經由立法對記以完結之事實,重新給予法律評價.
或許大家會看的霧煞煞
白話點來說就是法律不可以往法律還沒有生效之前產生效果
也就是指法律僅只能從98.6.12之後開始生效
既然如此他就跟他所說的日期互相矛盾
2.如果可以溯及既往
也就是如他所說可以往前推算時間的話
則產生了不公平,此條文僅僅只能適用於97.12.12後的志願役士兵
以前的則完全無法受益
如果此法令是經由行政程序來實施的話
就違反了憲法第五條跟第七條的平等條例
同時也違反了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可有差別待遇
文中並未提及正當理由,因此產生了差別待遇?
只是條文是否經由行政程序來實施還是未知數
如果不是行政程序的話就還有得吵了
他目前沒有任何依據讓我知道他是如何規範在97.12.12這個時間點
這也是我最大的疑惑點?
如果說明會那天我能參加
就看的到我發表問題吧
法律網
我想很多志願役都想退伍
可是大家都是有苦不敢說
現在有了這個規定,也準備要實施了
但是大家卻因為擔心跟害怕而苦苦隱忍
不去追尋,每天還是過一天算一天
自己不振作有誰會幫你呢?
貴人終有用完的一天
看著我連上的弟兄,一堆都想退
可是卻沒人趕出頭
都等著第一個犧牲者出來
想想當初我也是那眾多害怕擔心的一員
但是這幾週心境上卻慢慢的在變化
就像小說中某某人悟了什麼
而產生了質得飛耀
呵呵~~~說的太離譜了
但自己能感覺到,真的跟以前的心境是完全不一樣
要選我喔!學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