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版大你的問題,小弟我用淺見來幫你做答!!
A:請問. 這樣看來, 我是和一個我從沒見過的 "原車主" 立約, 到時有問題, 我根本找不到這個人啊, 車行只是代售人, 到時要撇清責任什麼的, 我也沒辦法要他負責不是嗎?
Q:這其實無大礙,因為就算你跟原車主見了面又怎樣,你要的是車又不是跟他做朋友,當此車有問題時連過戶都沒辦法,買賣契約書(一式兩份),你應該有跟車行索取那一份紅色的吧,只要到時交車,再認真的對一下契約書上,車上的車身號碼、引擎號碼有無誤,有拿到行照(已經過到你的名下),
基本上就沒有太大問題,假設你擔心日後有買賣糾紛之問題存在,只要你那份買賣契約書不要丟,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到時就算車行他是代售人,他一樣逃不掉,反倒是你沒有事情,沒有一間車行會為了幫人代售汽車,賠掉整間車行,畢竟根原車主索取的佣金並不多,你上述問題是沒大礙的,只是原車主他是依"寄售"方式售車,並沒有過戶到車行!!
2014-05-10 11:41:33 補充:
A:我想知道的是, 就事論事, 就法律論法律, 應如何載明才是對消費者有保障.
你的回答和車行給我的說法一樣, 只是要我一味的"信任" 車行,
Q:並不是要你一昧的信任車行,這只是比較單純的做法,因為像我說的
買賣契約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既然如此你想多份保障的話,那建議你,
在買賣契約書下面註明.......(該車過戶給買方之後,如有發生原車主提告買方
竊盜、侵占等事件發生,需由代售人負一切法律責任,買方不必負若干事件
後之法律責任)。
這樣如你擔心的事情真的發生,法律問題未因上述條件,跟你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