懇求各位好心人能為小妹解答
我在台北市第一次租房子
所以有很多租屋的知識都還不太懂
水電費的收據沒有留下
1.租屋期限是到今年 3 / 10 ,是事後有朋友告訴我說搬家期限可以寬限至五天搬家我還不知道的時候跟房東講說能否給予兩天搬家時間房東答應了,可是第二天的時候我還沒找到新家,我在12號凌晨才搬離跟房東商討13早上一定清空交屋,房東就不高興要求我要付水電費管理費是付到 3 / 13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
2.還有房東說我 11 ,12,1,2月的水電費都沒有繳,電表被拆了,但我確實都已經都繳完了,請問要怎麼查證?? 電表被拆應該是會被斷電吧?但我沒有被斷電過
3.還有百葉窗有摺到,房東說我把它摺得很難看說我弄壞了要扣押金5000,這樣是合理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