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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71年次的盧經理,從事金融業已邁入第八年,專長財富管理及投資理財與保險規劃和稅務等。
Q:請問 , 當初合夥開公司 , 合資每股10元 , 都用匯款
現在賣出股票 要報稅
請問 , 如何取得當初購買成本 (都已知每股10元是成本了, 還要取證明嗎 ?)
A:
依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出售未上市櫃股票強制採用「核實課稅制」,須按實際成交價格減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全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並按1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若持有股票1年以上者,所得可減半課稅,並於隔年5月與個人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繳納。
採取「核實課稅制」者,納稅人應提出原始成本的證明文件,以計算證券交易所得。若無法明確證明原始成本,則依財政部公布的「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所得額計算為: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等,為實際成交價格之15%;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股票者,為實際成交價格之50%;未上市櫃股票,為實際成交價格的20%。
出售未上市櫃股票,須強制採用「核實課稅制」,若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時,則依實際成交價格的20%推計所得額。
舉例而言,假設您持有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10萬股,原始持有成本為每股10元,實際成交價格為每股100元,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千分之3;若持股滿1年,可減半課稅。
計稅方式如下:(售股1000萬元—成本100萬元—必要費用3萬元)×減半課稅1/2×稅率15% = 67萬2750元
若無法取得原始成本證明文件,依推計所得的計稅方式:售股1000萬元×推計所得比率20%×稅率15% = 30萬元。
不過,納稅義務人若因推計所得的證所稅較有利,而逕行以推計所得申報納稅,國稅局仍有可能依實際查得的成本資料補稅並加罰。
納稅義務人應妥善保存原始文件,以免因無法舉證而須以推計所得申報,增加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