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對方在3/28發生機車擦撞,對方倒下並送醫,警察有來做筆錄
初判表上肇事責任均在我,對方無肇事責任,當時員警說看起來沒什麼大礙,建議我們私下和解,應該幾千塊,於是我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今天5/1開調解委員會,對方一開始求償2萬(現場我看醫療單據約10,000) 說還沒完全康復
2萬含後續的醫療費用,機車費用不跟我求償
後來委員說我賠對方8000,醫療費用由我方保險公司給付,雙方同意,現場和解完成。
調解書上載明我賠對方8000(不含強制險)
事發當天現場到急診醫院看對方只有表皮擦傷,警員建議我私下和解,今天說還沒完全康復應包含本身病歷問題(對方是老人家),我想請問
1.保險公司應該會去看對方病歷,若之後發現有些單據非本次車禍所致而不願理賠,對方回頭來找我的話我有責任處理嗎?
2.調解委員會那邊的調解書雙方都已經簽字,一個月後法院核定會再寄和解證明給雙方,若我直接再賠對方12000,保險公司那邊不通知他們處理(假設對方同意,雙方民事刑事部分都拋棄),請問這樣的做法可行嗎?需要再另外跟對方寫切結書嗎?會不會有其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