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以什麼主張台灣是他們的

2014-04-27 9:31 am
我一直覺得很怪 舊金山條款中並沒有提及台灣要交給誰?
當然 只有說託管給KMT 但是 又說不是把主權給KMT 如同美暫時管理日本一樣的
可是 為何今天大家都不太支持改國號為台灣國 而承認這個非法的ROC以及以黨徽做出的國旗啊?
難道大家缺乏國家意識還是歷史不好? 然後,居然條約沒說把主權給任何一國 為什麼 中共共匪可以主張台灣是他們的一部分? 中共是以什麼主張的啊? 他們憑什麼? 誰能幫我解惑也?

回答 (10)

2014-04-27 9:53 am
✔ 最佳答案
靠拳頭,因為台灣地理位址戰略關西所以中共才會這樣意淫,不然說實在我不曉得中國對台灣的貢獻在哪,比越南還站不住腳,越南比較適合跟中國統一
2014-05-25 9: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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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4 2:4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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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5 8:04 pm
有啥奇怪,被台獨洗腦的結果。
2014-04-30 5:25 am
因此 想要統一一國 不用有充分的理由嗎?
2014-04-29 6:50 am
簡單來講,掰出來的!

美國對《開羅新聞公告》的說明
http://2001-2009.state.gov/r/pa/ho/time/wwii/107184.htm
in the end, this idea failed to gain the support of the British or French and was not enacted.

2014-04-28 22:50:43 補充:
國民黨統治源於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授權蔣介石元帥代行佔領,而中國則是利用蔣介石打蛇隨棍上,直到1982年的憲法才修改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

而《開羅新聞公告》只是羅斯福提出的一個構想,在盟國反對下早已流產,只是國共兩黨拿出來的宣傳樣板,事實上在國際法理而言台灣並非中國領土。

2014-04-29 22:46:00 補充:
基本上只是中國的擴張野心,並無任何國際法理依據;否則你如何解釋台灣關係法的製訂?

但台灣吊詭的是有個流亡政黨卻自認為代表十三億人,自然會拿不存在的《開羅新聞公告》來呼應中國的侵略行為。

問題是台灣仍有人願投票給它,這才是問題所在。

2014-04-30 20:26:17 補充:
不但《開羅宣言》本質上只是新聞公報,連《波茨坦宣言》也不是具法律效用的條約,從文件標題的〝Declaration〞就可知道它根本不是具法律效用的〝Treaty〞。

美國國務院定期出版的官方文書「現行有效條約」(Treaty In Force)都有收錄彙編,這才是美國確認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與協議。當中《波茨坦宣言》只列入八月二日美英蘇處理戰後歐洲問題的波茨坦公告,並不包括七月二十六日的對日招降公告,而《開羅新聞公報》和《日本降書》均不屬「現行有效條約」。

2014-04-30 20:37:09 補充:
二戰後處置只有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是日本戰後處置的母法,之前的公告或聲明頂多只是表明當時的意向,在條約簽定前草擬的種種方案,效力需由Treaty賦矛,然和約簽定後,自然只有母法具意義,別說這類文件、新聞稿本身沒有法律效力,就算有意義,位階也決大不過《舊金山和約》。

國民黨受命《一般命令第一號》,進行佔領是以盟軍「蔣介石元帥」身份,並非託管給「中華民國」;別忘了蔣介石元帥代行佔領的還有北越,滿洲可是由蘇聯佔領,若是授權佔領就能放在自個口袋,東北要不要還給老毛子先?

閣下先弄清太平洋戰區和中國戰區的差別先

2014-05-07 00:05:24 補充:
程度太差,你根本沒看到俺講什麼

美國對官方「開羅會議」公開說明

http://2001-2009.state.gov/r/pa/ho/time/wwii/107184.htm

in the end, this idea failed to gain the support of the British or French and was not enacted.

這件新聞稿原本是出於?斯福總統的一個〝idea〞,但在未取得英法盟國的支持下宣告流產,一個已 failed 的 idea自然只是個提案,哪來什麼法律效用?

2014-05-07 00:09:53 補充:
既然《開羅新聞公報》打開始就根本沒成立過,《波茨坦宣言》《日本降書》自然也沒有可能賦予法律效力;更甭提意向只是題案,需待和約締結才能賦予效力。

當1951年《舊金山和約》條文底定,就已宣告只《波茨坦宣言》《日本降書》是歷史文件而已。

《舊金山和約》Article 2(b).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舊金山和約》Article 10  日本放棄,一切有關中國之特別權利與利益,包括源自1901年9月7日簽署於北京之最後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所衍生之對中國的利益與特權;同時,同意放棄前述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

2014-05-07 00:15:24 補充:
俺從沒說過由中華民國託管,
託管的主體是聯合國,
蔣介石元帥只是盟軍軍事佔領的一環而已


《舊金山和約》明文:除了條約明確列舉的事項之外,不得主張因該條約而受惠。

中華民國領土有包括台灣?哪一年國民大會議決的?證據拿出來?
2014-04-29 12:00 am
根據1972年9月29日,由中共國務院總理周恩來與日本內閣總理大臣田中角榮所發表的《中日聯合聲明》(又稱《中日建交公報》)中的第三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至於《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全文則是:『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至於《開羅宣言》就不用多談了,宣言中關於台灣的部分就是:『日本自中國人所得到的所有領土,比如滿洲、台灣及澎湖群島,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因為《波茨坦公告》(台灣稱為《波茨坦宣言》)中提及『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所以《開羅宣言》在法理上是有效的,這也才有了後續日本『無條件投降』與『放棄台灣以及澎湖列島』的法理依據。

中共正是以此來主張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

2014-04-30 17:26:11 補充:
有版友提了個很有意思的命題:不存在的《開羅新聞公告》
我們就假定它不存在好了,因為主張它不存在的原因有很多
不過,假定《開羅新聞公告》不存在
那麼我想問的是,《波茨坦宣言》中的第八條
『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是否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波茨坦宣言》第八條不存在,那麼又何來的《波茨坦宣言》的第九條

2014-04-30 17:29:37 補充:
以此推論,《舊金山和約》中第六條
『依據 1945 年 7 月 26 日《波茨坦宣言》第 9 條有關日本軍隊撤退回國之條款,若尚未完成者,得持續執行。』又如何有效?
換言之,整個《舊金山和約》變成笑話,因為它的法理依據不存在
《舊金山和約》的法理依據不存在,那《舊金山和約》也就不存在
那日本也就沒有無條件投降,現在應該還在打二戰才對

其實,不管《舊金山和約》乃至於《開羅宣言》存不存在
無論是台灣或是大陸都另外跟日本簽訂和約,台灣定位不存在的論點根本充滿矛盾

2014-04-30 17:35:05 補充:
最後再提另外一個論點
即便《舊金山和約》中只是將台灣託管給『中華民國』,台灣也已經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理由有三
一,中華民國實質管理台灣
二,根據國際法,主權未定的領土若已被實質統治超過五十年而無其他主權糾紛,該領土即為該統治政府所有
三,如果託管是無權決定台灣主權誰屬的話,那請問美國託管琉球,憑甚麼把琉球連帶釣魚台都交給日本?

2014-05-06 18:30:43 補充:
《開羅宣言》本質上只是新聞公報,連《波茨坦宣言》也不是具法律效用的條約,從文件標題的〝Declaration〞就可知道它根本不是具法律效用的〝Treaty〞

這些都能認同,但問題來了,《舊金山和約》是基於《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而來卻也是事實,雖說位階大不過《舊金山和約》,但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內容並未牴觸《舊金山和約》的情況下,又何來位階的問題呢?

最後,主張台灣〝只是〞由中華民國託管的論點並非我提出的,而是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的那些〝先聖先賢〞們提出的,要搞懂中國戰區與太平洋戰區差別的,應該是他們,而不是我!

2014-05-08 11:20:33 補充:
如果只是就歷史的討論,我很歡迎
但請收起你那批判的嘴臉與字詞
本人的程度好或差,不是你可以論定的

閣下動輒以美國的論點來定義開羅宣言,難道當初參加開羅會議的只有美國羅斯福嗎?中國的觀點卻被拋諸於腦後,何解?只因中國觀點與你的想法有衝突?

如你所言,既然《開羅新聞公報》打開始就根本沒成立過,《波茨坦宣言》《日本降書》自然也沒有可能賦予法律效力

那麼你如何解釋《舊金山和約》中提及關於《波茨坦宣言》的條文?假使《波茨坦宣言》沒有被賦予法律效力,那麼《舊金山和約》在簽訂時,已經為它賦予法律效力,《波茨坦宣言》既然有效,作為《波茨坦宣言》前提的《開羅宣言》自然有效

2014-05-08 11:30:00 補充:
中華民國領土有無包括台灣,如果你對中華民國憲法稍微有一點認識,那麼你就會知道憲法中對中華民國領土的定義,而中華民國憲法頒布的那一年,台灣是否由中華民國所管轄,請你自己去查

閣下動輒拿《舊金山和約》來談,難道你不知道中華民國政府從未在《舊金山和約》上簽字嗎?一個沒簽字的條約,對中華民國政府而言,有法律意義嗎?

無論如何,台灣即便是『無主地』,在經過中華民國有效管理五十年後,依據國際慣例,台灣主權也確定屬於中華民國
2014-04-28 5:26 pm
《舊金山和約》並沒有將臺灣託管給中華民國,只有明文訂下日本放棄臺灣的領有,至於臺灣歸屬,在和約中完全沒有規定。
2014-04-27 9:27 pm

西瓜靠大邊,當初國民黨海軍對大陸仍然有威脅,解放軍根本不能出海,毛澤東甚至支持台共去搞台獨以打擊蔣介石耶。
直至兩岸勢力比對大逆轉,老共才開始主張對台灣的主權。
2014-04-27 7:58 pm
中國抱持擴張主義,也就是侵略主義。
中國目前的侵略對象是台灣。


當年希特勒也是一步一步侵略,一次侵略一個。
共通點是侵略者不會停止。
蠶寶寶吃桑葉也是一片一片吃。


國際也有共通點,對侵略者採取姑息主義,暫時不理會。被侵略者就倒楣了。


中國兩千多年前就統治過韓國,越南。
中國在三百年前,才由一個外來韃子政權,統治了中國並侵略了台灣。
台灣實在與中國沒啥關連。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成立以來,從未統治過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把已經有居住人民的台灣納入其領土,是國際上標準的侵略行為。

2014-04-30 10:28:52 補充:
希特勒『統一』了很多國家,每次都有很正當的理由。


白狼當黑道魚肉鄉民時,每次也都有很正當的理由。

2014-05-01 21:29:19 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成立,二次大戰在1945年結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二次大戰的戰後處理無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成立以來,從來不曾統治過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把台灣納入其領土,國際法上這已經是侵略行為。



可恨蔣介石禍國殃民退出聯合國,讓台灣失去聯合國會員資格,失去聯合國之保護。今日台灣受中國侵略,蔣介石是禍首之一!


收錄日期: 2021-04-20 15: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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