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講,掰出來的!
美國對《開羅新聞公告》的說明
http://2001-2009.state.gov/r/pa/ho/time/wwii/107184.htm
in the end, this idea failed to gain the support of the British or French and was not enacted.
2014-04-28 22:50:43 補充:
國民黨統治源於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授權蔣介石元帥代行佔領,而中國則是利用蔣介石打蛇隨棍上,直到1982年的憲法才修改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
而《開羅新聞公告》只是羅斯福提出的一個構想,在盟國反對下早已流產,只是國共兩黨拿出來的宣傳樣板,事實上在國際法理而言台灣並非中國領土。
2014-04-29 22:46:00 補充:
基本上只是中國的擴張野心,並無任何國際法理依據;否則你如何解釋台灣關係法的製訂?
但台灣吊詭的是有個流亡政黨卻自認為代表十三億人,自然會拿不存在的《開羅新聞公告》來呼應中國的侵略行為。
問題是台灣仍有人願投票給它,這才是問題所在。
2014-04-30 20:26:17 補充:
不但《開羅宣言》本質上只是新聞公報,連《波茨坦宣言》也不是具法律效用的條約,從文件標題的〝Declaration〞就可知道它根本不是具法律效用的〝Treaty〞。
美國國務院定期出版的官方文書「現行有效條約」(Treaty In Force)都有收錄彙編,這才是美國確認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與協議。當中《波茨坦宣言》只列入八月二日美英蘇處理戰後歐洲問題的波茨坦公告,並不包括七月二十六日的對日招降公告,而《開羅新聞公報》和《日本降書》均不屬「現行有效條約」。
2014-04-30 20:37:09 補充:
二戰後處置只有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是日本戰後處置的母法,之前的公告或聲明頂多只是表明當時的意向,在條約簽定前草擬的種種方案,效力需由Treaty賦矛,然和約簽定後,自然只有母法具意義,別說這類文件、新聞稿本身沒有法律效力,就算有意義,位階也決大不過《舊金山和約》。
國民黨受命《一般命令第一號》,進行佔領是以盟軍「蔣介石元帥」身份,並非託管給「中華民國」;別忘了蔣介石元帥代行佔領的還有北越,滿洲可是由蘇聯佔領,若是授權佔領就能放在自個口袋,東北要不要還給老毛子先?
閣下先弄清太平洋戰區和中國戰區的差別先
2014-05-07 00:05:24 補充:
程度太差,你根本沒看到俺講什麼
美國對官方「開羅會議」公開說明
http://2001-2009.state.gov/r/pa/ho/time/wwii/107184.htm
in the end, this idea failed to gain the support of the British or French and was not enacted.
這件新聞稿原本是出於?斯福總統的一個〝idea〞,但在未取得英法盟國的支持下宣告流產,一個已 failed 的 idea自然只是個提案,哪來什麼法律效用?
2014-05-07 00:09:53 補充:
既然《開羅新聞公報》打開始就根本沒成立過,《波茨坦宣言》《日本降書》自然也沒有可能賦予法律效力;更甭提意向只是題案,需待和約締結才能賦予效力。
當1951年《舊金山和約》條文底定,就已宣告只《波茨坦宣言》《日本降書》是歷史文件而已。
《舊金山和約》Article 2(b).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舊金山和約》Article 10 日本放棄,一切有關中國之特別權利與利益,包括源自1901年9月7日簽署於北京之最後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所衍生之對中國的利益與特權;同時,同意放棄前述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
2014-05-07 00:15:24 補充:
俺從沒說過由中華民國託管,
託管的主體是聯合國,
蔣介石元帥只是盟軍軍事佔領的一環而已
《舊金山和約》明文:除了條約明確列舉的事項之外,不得主張因該條約而受惠。
中華民國領土有包括台灣?哪一年國民大會議決的?證據拿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