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您好:
並非玩文字遊戲
畢竟您跟保險公司簽定的是私契約
雙方應背負的責任跟義務當然就以契約條款為主
而您的問題,主要出自於理賠範圍、診療的解釋
以商品條款來解說:
第 九 條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七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其同一次住院期間最高給付不得超過本附約所載「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因此範圍就限定一定要住院
再來看對於住院的解釋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 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因此嚴格看起來您購買藥劑當下未施打,也就不符合住院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只是通常保險公司很少會看的這麼嚴格就對了但您換個角度來想,今天保險公司不該賠而賠,那算我們賺到如果確實不該賠,那不賠也只是按照條款執行罷了主要還是因為業務員的解釋,太多業務員都是憑自己經驗或是詢問理賠部門來判斷賠或不賠並非著重在條款上如果今天您就醫時,他有明確告訴您「不該賠,但可能會通融理賠」那相信今天就不會產生這樣的爭議也讓您清楚了解,業務員行銷時所謂的「通融理賠」沒寫在條款上全都不算數例如三商門診治療有通融理賠,但賠與不賠決定權在保險公司手上以上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