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親戚和我因為建築物和土地關係,已經在走法律程序
土地方面,已經被法拍掉,買者為我的朋友
而在前幾天,我朋友突然收到法院寄來的訴狀,寫訴狀者正是我那位親戚
訴狀內容是打著說因為我親戚之前有跟我租借建築物並有契約書
所以他擁有土地優先購買權
但是就我知道土地優先購買權是在契約時效內才有效,而這契約在去年底已結束
我親戚也沒跟我續約,而土地法拍日則是在今年1月初法拍掉
所以可以肯定他並沒有土地優先購買權
但現在是問題!
我在朋友收到的訴狀中,發現他有附上一張借條
而這借條是在民國83年左右,我爸向他的工廠借錢的借條
上便有借款人我爸的簽名+印章印,也有工廠的印章印
但這上面竟然有我的簽名+印章印,說我是擔保人
我可以百分百確定這是偽造我的簽名和印章
因為那時的我在外島,所以不可能會是我簽名
所以想請問各位,雖然這訴狀不是寄給我,但我可以就他訴狀上所附的這借條告
他偽造文書嗎?如果不行,那可以以其他罪名告他嗎?告的成嗎?
感謝各位的幫忙與回覆,謝謝
更新1:
我忘了說明,我爸在去年4月已過世了,我也有在想是否我爸代簽 如果是這樣,會有影響我告他嗎?
更新2:
關於土地的事情,是在去年的10月份法院有通知,並在隔年1月出進行拍賣、並且當天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