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事項由地方自治團體立法和執行
委辦事項由中央委辦,自治團體執行
自治事項分自治條例和自治規則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行政機關執行
直轄市由直轄市議會,縣市由縣市議會,鄉鎮市由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
自治規則由行政機關定訂,發佈下達
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鄉鎮市由鄉鎮市公所定定
委辦機關由上級委辦機關通過
如果自治事項抵觸法律,憲法,上級法規由主管機關無效,由上級機關公佈撤銷
直轄市由行政院,縣市由行政院,鄉鎮市由縣政府
無效前由上級聲請解釋憲法,無效後由本機關(如地方立法機關)
委辦機關項抵觸法律,憲法,中央法令,一律由上級委辦機關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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