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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是否有聽過檢警用24小時.意思是人民自逮捕時起算24小時內需送至司法院所屬之各地方法院.並非檢察署.因檢察署是屬於法務部而法務部又是屬行政院.
人民自被司法警察依法逮捕後係派出所.分局刑事組.各地方法院所屬之檢查署.檢察官向法院聲押.由須注意的是依大法官第130號解釋文之詮釋有說:
憲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之時限,不包括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以及在途解送等時間在內。惟其間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亦不適用訴訟法上關於扣除在途期間之規定。
2014-04-21 04:44:26 補充:
發條太抽象,我想知道具體程序
程序除了是上面所說的外.所謂24小時就是指不管移送者是由北部之宜蘭移送至屏東都不是問題.而是24小時內被移送者必須在法院.而24小時的重點不是在逮捕而是在拘禁.因為拘禁一定是24小時以上.此時就又與提審法第2條有關.以下是附錄
提審法第二條: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2014-04-21 05:04:01 補充:
另外再告訴你其實刑事訴訟法大部分的規定.是在規定司法人員你這個不能做.那個不能做.而不是規定人民.但重點是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在哪裡.一個大學生可能知道鞍山產鐵.瀧海鐵路的終點站在迪化.但24小時內必須移送法院大學生可能就不知道.這是教育問題.執政者只想讓人民守法.但不想讓人民知法.否則法律系的分數不會那麼高.因為執政者只想專業化不想普遍化.可是要知法才能守法不是嗎.故買贓物只處罰故買而不處罰誤買你知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