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若債務追討時效已過,且債務人死亡,債權人是否可以申請債權憑證,向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未申請拋棄繼承)追討?
答:由於發問者以匿名提問致未能清晰標示發問者身份,故在下相信樓上兩位網友是有點誤會了!因在下相信發問者是台灣網友,或是發問關於台灣方面的債務承擔問題!故樓上兩位網友以香港債務的處理方法去討論,似乎是有點離題了!
在下雖然對「債權憑證」之類的債務問題並不熟知,但也知道在台灣及內地,都有類似的情況!而提及的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權以謝絕追討一說,則更明顯問題是問台灣方面的情況!
按在下對台方「債權憑證」的皮毛認知,如債務追討時限確已過,那當然可以用債務時效消滅去作抗辯!問題是債權人確實在債務有效期內都未展開行動嗎?
如債權人已成功申請「債權憑證」並保持有效性(每五年延續一次),則其行使追討權利是受到法律保障的!故在債務人去世的情況下,如其繼承者未有辦理拋棄繼承權,或申請限定繼承,則債權人亦確有權向該繼承者展開追討!
這類對負債繼承問題的做法,跟香港債務法例方面並不類同!香港的做法是債務承擔祇管個人,不會有要債務人家人要代承擔還款責任的情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