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E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基本上樓上網友的答案算正確,祇是略為簡潔故在下稍作補充,讓 E 網友對問題有較深入的了解!
因本人12年前因財務問題申請破產,而當時所住物業為本人單名所有並於破產前已按給銀行,申請破產後本人一心想取回物業故求妻子還錢給按揭銀行,但近日收到破產局出信收樓/賣樓.
答:閣下 對破產後資產如何處理的認識並不正確,故非常可惜地作出了繼續供樓的決定,但其實這非合適的做法!
你的情況是,當日名下單獨持有的業權在你破產後經已被政府充公,轉歸政府名下所有!由於按揭未完那如你當時跟配偶無商議決定續供,則銀行會展開收樓程序!在跟實質業權人(政府)商討後會優先攤分售樓後的權益(銀行是有抵押債權人),如將物業出售後所得仍未足以還清按揭,則由於你已破產亦再無需承擔未還按揭餘額!但由於你選擇繼續供樓,那銀行續有還款收取未有損失那自然不會採取任何行動(雖然銀行充分了解這物業的業權情況)!
在這情況下,政府未有收樓而你們續供樓,供款便等同租金讓你們續住(如不供樓銀行便收樓),但供款卻對保留業權完全無幫助!
那何故物業在多年前破產時已被政府充公,而當時又不要求收樓及賣樓,要待至最近才採取行動呢?如政府當年即時採取行動,那你們便無需再考慮及去繼續供樓了!?
這事無法揣測!或許是個案積壓緣故未有即時處理,又或許是破產管理署要解決資產問題等都有可能!但這其實是常見的事並不罕見!但署方何時行動是擁有絕對的權力,問題是你們決定續供業權已屬政府的物業是否做法恰當而已!
我想問破產期間我名下的物業已償還按揭的貸款,物業權是歸邊個?假若物業仍歸破產局,那我可否於同意賣樓後收回當年的按揭的供款??
答:如上所言!業權早已歸政府,那簡單地去理解當然是政府的,不論你有否供樓都如是!
至於按揭還款方面則當然不會獲得退還!老實說政府有要求你續承擔按揭供款嗎?在下相信不會有這個情況出現!故繼續供樓祇是你的個人決定及選擇,那似乎無法律理據去要求政府歸還已供的按揭!
你物業當年的情況是,政府充公物業後閒著不理(當然不會還按揭但亦未展開收樓程序,但如斷供銀行收樓政府會協同處理,未有此情況則暫擱一旁直到今天),銀行見續有還款那亦自然是袋袋平安,那管你最終業權誰屬,反正銀行祇要收足按揭自會交還抵押的業權!
那在這情況下,你所做的可算是「為他人作嫁衣裳」!那些你名下的按揭其實可以在物業被充公下無需繼續承擔,因該物業已被充公而你已破產(如非因破產關係你在業權失去後仍需負起償還按揭之責)!事到如今這個決定祇導致白費金錢而對保留業權無半點助益(也不是完全沒有原因下文再述)!
你如覺得不公平要挑戰這個情況,則可以選擇入稟法庭,嘗試要求法庭裁決你能取回不知情下多年白付的按揭!不過勝訴機會不大兼律師費不菲!如上所言,無人要求你續供樓,續供是你們的個人選擇!你亦不能控訴銀行明知業權已不屬你而仍然收取按揭還款,因其實業權跟按揭是兩件獨立的事!
此外,我可否知道知道欠債銀碼才決定賣樓或還債,如我的妻子有意買回被充公的業權,破產局會否給予答應及押後收樓期?
答:可以!類似情況亦非鐵板一塊,不同的個案有不同的結果出現!故如有能力還清債務亦確有機會贖回業權,當然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可以嘗試一下!
在下曾接觸有個案,署方表示祇要還清所有債務及相關支出,是有機會能獲歸還物業業權(但最終結果是該破產者亦無法還清債務,而該物業亦是聯名而非單獨持有業權)!
如你表示願意重新還債,那署方會要求你自行跟所有原債權人商討還款事宜,如真的能解決所有債務則署方會考慮歸還業權!要注意如重新跟債權人商討還債,則債權人有權追加這多年來的利息(原本你申請破產時所有利息已被凍結),故現在的債務總額或遠超當年!所以要衡量是否值得這樣做!
如你表示向政府買回業權,由於物業當年是你獨自持有而非跟他人聯名,故你需要出資購入整個物業業權!那署方會要求你先提交由合資格測量師的最新物業估價(費用當然由你出,約需三至五千元),如署方滿意而你們又有能力付款則可以買回業權!如署方對估價不滿意會退還要求重估(再次付費)直到價錢合意!
不過個人意見,除非有特殊理由(如物業有紀念價值等),否則如需以市價買回被充公的物業,則倒不如另購新居更簡單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