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局出信收樓

2014-04-17 7:07 am
唔好意思,因本人12年前因財務問題申請破產,而當時所住物業為本人單名所有並於破產前已按給銀行,申請破產後本人一心想取回物業故求妻子還錢給按揭銀行,但近日收到破產局出信收樓/賣樓.

我想問破產期間我名下的物業已償還按揭的貸款,物業權是歸邊個?假若物業仍歸破產局,那我可否於同意賣樓後收回當年的按揭的供款??

此外,我可否知道知道欠債銀碼才決定賣樓或還債,如我的妻子有意買回被充公的業權,破產局會否給予答應及押後收樓期?

十分感謝解答

回答 (3)

2014-04-17 9:08 pm
✔ 最佳答案
E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基本上樓上網友的答案算正確,祇是略為簡潔故在下稍作補充,讓 E 網友對問題有較深入的了解!

因本人12年前因財務問題申請破產,而當時所住物業為本人單名所有並於破產前已按給銀行,申請破產後本人一心想取回物業故求妻子還錢給按揭銀行,但近日收到破產局出信收樓/賣樓.

答:閣下 對破產後資產如何處理的認識並不正確,故非常可惜地作出了繼續供樓的決定,但其實這非合適的做法!

你的情況是,當日名下單獨持有的業權在你破產後經已被政府充公,轉歸政府名下所有!由於按揭未完那如你當時跟配偶無商議決定續供,則銀行會展開收樓程序!在跟實質業權人(政府)商討後會優先攤分售樓後的權益(銀行是有抵押債權人),如將物業出售後所得仍未足以還清按揭,則由於你已破產亦再無需承擔未還按揭餘額!但由於你選擇繼續供樓,那銀行續有還款收取未有損失那自然不會採取任何行動(雖然銀行充分了解這物業的業權情況)!

在這情況下,政府未有收樓而你們續供樓,供款便等同租金讓你們續住(如不供樓銀行便收樓),但供款卻對保留業權完全無幫助!

那何故物業在多年前破產時已被政府充公,而當時又不要求收樓及賣樓,要待至最近才採取行動呢?如政府當年即時採取行動,那你們便無需再考慮及去繼續供樓了!?

這事無法揣測!或許是個案積壓緣故未有即時處理,又或許是破產管理署要解決資產問題等都有可能!但這其實是常見的事並不罕見!但署方何時行動是擁有絕對的權力,問題是你們決定續供業權已屬政府的物業是否做法恰當而已!


我想問破產期間我名下的物業已償還按揭的貸款,物業權是歸邊個?假若物業仍歸破產局,那我可否於同意賣樓後收回當年的按揭的供款??

答:如上所言!業權早已歸政府,那簡單地去理解當然是政府的,不論你有否供樓都如是!

至於按揭還款方面則當然不會獲得退還!老實說政府有要求你續承擔按揭供款嗎?在下相信不會有這個情況出現!故繼續供樓祇是你的個人決定及選擇,那似乎無法律理據去要求政府歸還已供的按揭!

你物業當年的情況是,政府充公物業後閒著不理(當然不會還按揭但亦未展開收樓程序,但如斷供銀行收樓政府會協同處理,未有此情況則暫擱一旁直到今天),銀行見續有還款那亦自然是袋袋平安,那管你最終業權誰屬,反正銀行祇要收足按揭自會交還抵押的業權!

那在這情況下,你所做的可算是「為他人作嫁衣裳」!那些你名下的按揭其實可以在物業被充公下無需繼續承擔,因該物業已被充公而你已破產(如非因破產關係你在業權失去後仍需負起償還按揭之責)!事到如今這個決定祇導致白費金錢而對保留業權無半點助益(也不是完全沒有原因下文再述)!

你如覺得不公平要挑戰這個情況,則可以選擇入稟法庭,嘗試要求法庭裁決你能取回不知情下多年白付的按揭!不過勝訴機會不大兼律師費不菲!如上所言,無人要求你續供樓,續供是你們的個人選擇!你亦不能控訴銀行明知業權已不屬你而仍然收取按揭還款,因其實業權跟按揭是兩件獨立的事!


此外,我可否知道知道欠債銀碼才決定賣樓或還債,如我的妻子有意買回被充公的業權,破產局會否給予答應及押後收樓期?

答:可以!類似情況亦非鐵板一塊,不同的個案有不同的結果出現!故如有能力還清債務亦確有機會贖回業權,當然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可以嘗試一下!

在下曾接觸有個案,署方表示祇要還清所有債務及相關支出,是有機會能獲歸還物業業權(但最終結果是該破產者亦無法還清債務,而該物業亦是聯名而非單獨持有業權)!

如你表示願意重新還債,那署方會要求你自行跟所有原債權人商討還款事宜,如真的能解決所有債務則署方會考慮歸還業權!要注意如重新跟債權人商討還債,則債權人有權追加這多年來的利息(原本你申請破產時所有利息已被凍結),故現在的債務總額或遠超當年!所以要衡量是否值得這樣做!

如你表示向政府買回業權,由於物業當年是你獨自持有而非跟他人聯名,故你需要出資購入整個物業業權!那署方會要求你先提交由合資格測量師的最新物業估價(費用當然由你出,約需三至五千元),如署方滿意而你們又有能力付款則可以買回業權!如署方對估價不滿意會退還要求重估(再次付費)直到價錢合意!

不過個人意見,除非有特殊理由(如物業有紀念價值等),否則如需以市價買回被充公的物業,則倒不如另購新居更簡單直接!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一時疏忽,遺漏了回應部分問題!請諒!

問題中問到破產管理署會否延期收樓,如你們有正面的回應(如真去商討還債及估價考慮買回業權)則當然是可以的,但期間亦不會太長(約一至兩個月)視乎你們的取態!
2014-04-17 4:13 pm
1. The Receiver's Office.

Basically, a person subject to bankruptcy does not suppose to have any assets at all. This means it was an extremely bad decision for your wife to repay the mortgage.

2. No.

3. Yes.

收錄日期: 2021-04-20 15:07:3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416000051KK0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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