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的補足調查

2014-04-15 5:58 am
檢察官認為警察調查不完整可以要求員警補足調查再以送

法院第一審如認為證據不足也可以要求補正

那麼可以補正幾次?

指定期限為多久?

如被告被羈押中,補正調查會否被延長羈押?

回答 (1)

2014-04-15 6:37 am
✔ 最佳答案
可以補正幾次:基本上看檢察官,理論上100次都有可能,沒辦法,現在檢察官是偵查主體,即使是分局長都要聽檢察官的指揮,不聽指揮可記一大過,兩大過就掰掰了

當然我想很少有檢察官這麼閒的,因為補正也是要看送來的文件,這樣很累,很多檢察官甚至都不要求補正直接就不起訴了,省得麻煩

指定期限:也是看檢察官

至於被告羈押跟補正期間這沒有直接ㄉ關聯性

2014-04-15 01:30:25 補充:
至於法院命補正可區分以下情形

(一)法院對警察: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基本上警察居絕對服從的地位,看法官指示)
,可以簡單這樣理解反正這時候警察的地位幾乎跟狗一樣,聽話就對了,沒什討論的實益
(二)法院對檢察官:涉刑訴161條,這邊比較複雜,法條的規範限制比較多,簡單比喻來講,檢察官比較大尾,所以這邊兩者互動的交錯關係比較複雜一點

2014-04-15 01:33:39 補充:
例如依法條,法院要命檢補正,限於在第一此審判期日前,且必須是從形式上觀察就顯認無法成立犯罪才能叫檢補正 限制頗大 但如果是法院對警方來說,就沒有這些限制,簡單來講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警察就是聽話就對了

收錄日期: 2021-04-30 18: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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