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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解釋:
第二十九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字面只是說委辦規則由“上級委辦機關委辦 ”,訂定後需“函報委辦機關”....
那麼還需要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嗎?
地方制度法
第29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說明
第1項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了辦理上級機關所委辦的事項,可以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所以訂定委辦規則的是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等受託機關
第2項
委辦規則訂定後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所以核定的是委辦機關,也就是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的上級機關
綜上
委辦規則需先經受託機關立法單位訂定後,函報委辦機關核定
經委辦機關核定後,才能發布施行
上級委辦機=行政院吧
由下至上排位如下
鄉 (鎮、市) 公所->縣 (市) 政府->行政院內政部->行政院
以上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