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吓各路稅務精英。
不幸被遣散, 公司亦盡責任計算遣散費, 一路合作愉快, 好來好去, 公司正考慮再好人的, 不從强積金中扣除僱主已供款部分, 全數遣散費由公司負責。
在申報個人入息稅方面, 我知道如果跟足勞工法例計算遣散費, 沒有額外銀碼, 公司又從强積金中申領/扣除僱主已供款部分, 那麼雙方在個人入息稅表格上都不用申報。
但如前述, 公司不從强積金中扣除僱主已供款部分, 意即被遣散員工得到額外得益, 那麼員工在申報個人入息稅時, 是否需要申報那筆不被扣除的僱主已供款部分為額外收入呢?
請多多指教, 唔該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