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業主簽臨約時,要求我出示入息證明,我話要後補比佢,冇咁快有!佢話冇問題並沒有提及何時要出示亦冇在臨約上寫明。到簽正約當日.業主冇準時應約到地產舖,AGENT致電時聲稱我提供唔到入息證明,唔黎簽約;並且依家話係我當日出示唔到,唔肯賠雙倍訂金!我可以告佢嗎?
2, 簽臨約當日,業主要我之後補返入息證明!咁後補既意思係有冇話默許或者行規係話幾時要補返?
3, 如果我真係告到小額錢債,到時如果個AGENT幫曬業主,我係咪基本上輸梗?
4, 個業主曾經經AGENT講明,如果簽正約當日出示唔到入息證明,就寫上去正約上面,但到當日佢反口!咁我又可以點呢??
5, 如果我告佢,真係敗訴既話!我會有咩損失?
求各位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