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方(乙)最近遇到的狀況:
甲(騎士),在班馬線撞了乙(行人),雙方在丙(保險公司人員)陪同下,在調解委員會簽了和解書,甲同意賠償乙10萬元 30天後付款,雙方放棄刑事、民事告訴。
調解委員有說明約10天左右法院簽註後會寄給雙方,九天後,丙打電話通知乙說:乙的診斷書語意不明確,宜他人照顧一個月,必須改成,需專人照顧一個月,要乙找醫生重開診斷書。
當天恰好是刑事告訴期限6個月最後一天,乙認為丙在為甲脫罪刑事過失傷害罪,又怕賠償金變債權憑證,即訊問警員意見後,對甲提出報案告訴,有拿到報案單。
試請問乙在簽了和解書後,又對甲提出告訴,有違法嗎?
可以這樣做嗎?乙認為丙在刁難、拖延,是這樣嗎?
乙最佳處理方式是如何? 懇請各位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