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法律問題 (共有物管理)

2014-04-04 4:40 am
依民法820條對共有物之管理或是依土地法34條之1,得以多數決的方式決定
今天甲乙丙三人各隊一塊地分別共有(個別占有1/3的應有部分)
甲乙 依多數決得方式將土地租給 丁 使用收益 但是丙不同意
那對丙要怎辦?? 損賠?? 忍受義務???(書上沒寫)

回答 (8)

2014-04-04 4:32 pm
✔ 最佳答案
您好:
一、依民法820條的規定,共有物的管理係採多數決辦理,故甲乙的應有部份及人數皆過車,故甲乙取得該土地的管理權。

二、共有物的管理採多數決的立法目的,係為使共有物能發揮更大的效用,故甲乙將該共有物出租給丁亦符合該目的。

三、此時,丙不能主張甲乙無管理權,但依實務見解,就算甲乙取得管理權,其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亦不因此而消滅,故此時,丙若對此事不同意可以主張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

四、拙見供參!tony

2014-04-05 08:07:38 補充:
個人以為:
一、不當得利是可以的:因為該案係非統一說中的非給付類型,原本同意出租的兩人本來就應該將不同意之人的利益給他,故不同意之人應可對同意之人主張不當得利,因為不當得利是為了調整利益的移動。

2014-04-05 08:09:25 補充:
二、侵權行為個人認為無法主張,因為同意之人未侵權不同意之人任何權利。
三、民法767:個人認為不可能,因為同意之人並不具違法性。
四、供參!tony

2014-04-10 10:59:56 補充:
板大還有問題未解嗎?tony

2014-04-13 11:26:28 補充:
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949號判例 : 共有人逾越其應有部分使用收益,即係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其所受超過利益要難謂非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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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甲乙 依照新的820條第1項 ,多數決的方式,未經丁的同意出租,雖然有效
丁可以依照不當得利求償哪個部份?? 租金?? 土地的使用價值??
答:
一、甲乙將使用收益轉給丙係有效行為,但,甲乙仍必須將丁的收益給丁,若不給,丁應依不當得利要求甲乙返還該利益,而其客體應為自丙處拿到的租金。

2014-04-13 11:28:52 補充: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495例
若有侵害他共有人利益,則與侵害他人之所有權同,自得依侵權行為的規定行使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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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丁 不但可以請求不當得利 也可以 請求損賠的意思??? (不知道是賠什麼= = 是叫他直接把土地買下來嗎)
答:
一、丁要請求侵權行為,必須甲乙不依民820為之,若甲乙不依此為之,才會有侵害丁所有權的問題,反之,並無侵權問題。
二、若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你必須回到213以下規定,因應無回復原狀,故只能依215要求金錢賠償。

2014-04-13 11:30:14 補充:
74年第二次民事庭決議 (這應該是舊制)
須徵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如未經同意就特定部分占用收益,他共有人得本於所有權請求除去其妨害或請求全體共有人返還佔用部分
(新制規定的820 多數決的方式,還有沒有除去妨害請求權??)
答:個人以為有,例如:其中一共有人占用特定部份,仍可主張該權利。

2014-04-13 11:30:32 補充:
拙見供參!tony
參考: 民法物權
2014-08-06 1:31 pm
這有類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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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3 10: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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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6 11:19 am
>這家不錯*****買幾次啦真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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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4 5:35 am
>這里很不錯aaashops。com老婆很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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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0 5:49 pm
發問者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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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其他回答者也認同我意見^^
2014-04-04 12:34 pm
可行的辦法:找甲乙兩人協議分割,分割後每人都有獨立的三分之一,這樣甲乙可以出租他們的土地,你可以不出租。

正常來講,應該會同意,如果有猶豫,你就開口說如果不同意,你一樣會請求法院作強制分割,結果一樣。

2014-04-04 23:32:24 補充:
他們沒有不當得利,反而是有權出租的,你可以主張租金要分1/3或者請求土地分割。

2014-04-11 00:55:14 補充:
不當得利是你要求按比例分1/3時甲乙不給,而你要透過法院訴訟要求他們給你錢才需要使用到這個詞,而不當得利的部份就是原本該屬於你的1/3租金而已。
看你的敘述他們有詢問過你,而你是不同意出租,但寡不敵眾,所以現在要分1/3租金應該直接講就可以,不需要進法院提告才是。
2014-04-04 5:24 am
先協議分割土地、無法協議向法院提出強制分割
參考: 自己

收錄日期: 2021-04-11 20:30:5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403000010KK04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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