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服務業工作多年,一直將多數的客人當成朋友一般對待。去年總公司開發新的分店,有幸被調往該處服務,因此認識這位女性當事人(後面簡稱O女)。
到任前三個月,我觀察到O女每次到本店消費必定買酒,買酒之後必定當場喝光!遇到我的時候她都以『假如今天有個女生喜歡某男性,女方要如何讓對方知道自己想與他發生親密關係』做為開場白。
甚至透過我的同事輾轉要到我的手機號碼,然後從清晨5點到半夜1點,都可以接到她的電話。我不堪其擾之下,又無法避開她來店消費,與她每次喝酒之後必定談及的兩性話題,只得轉請她去交友網站尋找她想要的資訊和認識更多的朋友。
提及交友網站之後,O女便直接問了交友網站會有哪些交流方式;我直接回應:除了普通交朋友聊天,也有在上面尋找情感伴侶的、或是固定性愛關係的、甚至一夜情。她當下問到一些網路用詞,如:X友、固定性伴侶之類,自此之後她的話題就離不開交友網站相關事情,諸如約打X、固定性伴侶。
事發當日:O女來店消費二罐清酒,到顧客歇息區先喝完一罐,又來到我身邊開始兩性話題……講沒幾句,就說:「上次說的『約X』,我很好奇,可能是我自己對這方面有著幻想吧!」(已經提供相關影音給檢方還有信騷擾調查委員會)
接著越聊越不愉快,O女開始咆嘯大吼:因為O女主張在固定性伴侶的關係中,絕對不能便宜男方,男方一定要給予女性代價,這樣對女性才是公平的!就在她咆嘯的同時,我也用等同於她的音量,厲聲的請她離開『當下是說:請你離開我們店,不在這裡大吼大叫。』
事後總公司接獲O女的客訴,經過我的說明後,告誡我將來若發生類似的事情應該先通知主管......
原以為事情應該就此打住,但擾人的事情此時才開始發生。
O女只要心血來潮就會撥電話到店裡,除了說我的事非、過往同事的事非、再不就是鬼吼鬼叫.......一日數通!最後只好祭出電話錄音一招自保,當然也成功的錄下她電話騷擾、鬼吼鬼叫帶三字經的內容。
更扯的事情在二週後發生:O女直接到店內的公用廁所張貼大字報,誹謗我多次要約她發生性關係、又影射當日剛滿頭七的家母,想問家母是如何約男人上賓館的!
孰可忍孰不可忍。知道此事當下撥了數通電話想與她做個溝通。無奈電話那端頭只有O女不斷以七字真言幹礁........!隔日我只好帶著O女貼的大字報與當下的錄影帶前往轄區派出所提出誹謗告訴。
數日之後接獲O女傳來簡訊威脅我撤告,說若不撤告她便會提出反告。鑑於她在張貼誹謗字條之後的簡訊內容多次提到,先前的談話內容讓她有被性騷擾的感覺,為了保護自己不被誣賴,我回店內檢查影像是否仍舊完好,也拷貝了孫小姐親切主動與我攀談兩性話題的部分。
後來接獲傳票,O女確實如她簡訊威脅的對我提出『強制罪、誹謗、性騷擾』,控訴我用保特瓶丟她趕她出去、不準她再到店內消費、說我跟同事說她的壞話、多次邀約她要發生性關係云云。
但不論在影音存檔裡面、貨是我與她在溝通的簡訊當中,都沒有出現她所謂的性邀約(反而影帶看到的是~~她主動與我攀談,說她對約X一事感到好奇與幻想)、簡訊我也未曾公開與第三人、也未曾與第三人談論關於她的是非。
在第一次偵查庭之後,O女轉向社會局申訴性騷擾,改口說她自去年9月因為來店消費才認識我的,之後我就跟她要電話,一直撥電話要約她、騷擾她......幸好我調出了去年3月~12月的通聯紀錄,證明我只有在6月基於禮貌性的回應未接來電回過她一次電話,還一次就是在她到家母頭七當日張貼誹謗字條後,我試圖致電溝通未果。
我很清楚O女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之下到處亂告,目的就是要逼我撤銷對她的誹謗告訴。如果我撤銷了,就無異是對O女控訴的『強制罪、誹謗、性騷擾』默認和妥協。
社會局的調查委員因為O女提不出證據證明她的控訴(也不知道委員們有沒有請O女提出明確的事證),反希望我提出更多對我有利的證明好證明我無罪(明明錄影帶裡面就有聲音,聲音就很清楚)。
令人不解的是:
1.難道身為女性不用提出證據,就可以任意提告與她有過節的男性性騷擾,
2.或假藉弱勢身分博取同情,茲意申訴而不用受到懲罰?
3.雖然小弟現在手上的證據都是有利的,那是因為剛好工作環境有錄影錄音,但是換發生在別的場所,不就變成一場羅生門事件?
4.如果因為證據不足,不起訴了。是不是可以再給她一記『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