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成立目的

2014-03-30 4:29 am
請問各位大大~
聯合國成立目的(成立宗旨)&相關事件級人物
誰可以告訴我一下
急需~~

回答 (5)

2014-03-30 12:08 pm
✔ 最佳答案
聯合國(英文縮寫:UN)成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1945年,是一個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致力於促進各國在國際法、國際安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人權、公民自由、政治自由、民主及實現持久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用以取代國際聯盟,去阻止戰爭並為各國提供對話平臺。

聯合國成立之宗旨為:
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二、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 和平。

三、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聯合國大事紀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聯大通過世界人權宣言。

●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七日:韓戰爆發。安理會在蘇聯缺席下,通過決議,由美國派兵協助南韓驅逐北韓軍隊。

●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聯大通過二七五八號決議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席次與安理會常理國地位。

●一九九零年八月六日: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安理會通過決議予以軍事及貿易制裁。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聯大通過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

●二零零三年:美英聯軍不顧聯合國反對,派兵攻打伊拉克。

聯合國的重要人物
聯合國第七任秘書長安南1962年進入聯合國工作, 安南對國際和平的貢獻有目共睹。無論是在非洲戰亂、中東危機,還是在南亞克什米爾爭端、東帝汶暴亂、阿富汗戰爭或者其他極度敏感的政治危機中,到處都有安南和他的團隊穿梭斡旋的身影。

1997年上任以來,安南致力于推動聯合國改革,可以說是歷屆秘書長中最具改革精神的秘書長。他上任後不久,便推出了“革新聯合國”改革計劃,精簡機構,節省開支,提高效率,引起較大反響。 在“石油換食品計劃”醜聞被曝光後,安南採取了一係列加強秘書處管理的舉措,如採納國際通用的會計標準,設立操守辦公室,制訂嚴格的財務披露要求和建立保護舉報人的制度等。安南重視維護聯合國安理會作為國際集體安全體制的核心地位,大力提倡多邊主義。

對于美國在“9‧11”事件後以反恐為名採取的單邊主義政策,他直言不諱地表達反對意見,始終強調聯合國必須在解決國際衝突中發揮核心作用,維護了聯合國的尊嚴和地位。





參考: 網路資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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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0 2: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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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30 7:23 pm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6/03/content_900787.htm
聯合國從醞釀到成立經歷了數年的時間。1942年1月1日,正在對德、日、意法西斯作戰的中、美、英、蘇等26國代表在華盛頓發表了《聯合國宣言》,強調在打敗共同敵人後建立一個擁有廣泛普遍安全制度的世界秩序,並第一次採用“聯合國”一詞。1943年10月30日,中、美、英、蘇4國在莫斯科發表《普遍安全宣言》,提出盡快建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1944年8月至10月,蘇、英、美3國和中、英、美3國先後在華盛頓橡樹園舉行會談,討論並擬訂了戰後建立國際組織的建議案。1945年2月,蘇、美、英在雅爾塔舉行會議,就安全理事會的五大國一致原則達成協議,決定召開聯合國憲章制憲會議。
1945年4月25日,“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在美國舊金山開幕,包括中國在內的50個國家的280多名代表出席大會。6月25日,與會代表一致通過了《聯合國憲章》,並于26日舉行了憲章的簽字儀式。 同年10月24日,《聯合國憲章》在得到多數簽字國批準後開始生效,聯合國 (United Nations) 宣布正式成立,51個簽字國(波蘭後補簽)成為聯合國創始會員國。1947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確定每年的10月24日為聯合國日。
2014-03-30 5:57 pm
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致力於促進各國在國際法、國際安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人權、公民自由、政治自由、民主及實現持久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聯合國成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1945年,用以取代國際聯盟,去阻止戰爭並為各國提供對話平臺。聯合國下設了許多附國際聯盟未能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戰(1937年-1945年)。出於人類無法承受第三次世界大戰的廣泛共識,為了維護世界和平,並推動解決國際經濟、社會和人權方面問題的合作,多個主權國家於1945年創建了聯合國,以取代有缺陷的國聯。美國國務院在1939年最先提出了成立一個新世界組織的計畫。羅斯福最先使用「聯合國」(United Nation)一詞來描述同盟國。1942年1月1日,該名詞首次出現在聯合國宣言中。[5]1945年4月25日,在美國舊金山舉行的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中,有50個國家政府和1個非政府組織參與了聯合國憲章起草。1945年10月24日,由當時的安理會五大常任理事國(法國、中華民國、蘇聯、英國和美國)以及大部分其他簽署國(註:共有46國,為加拿大、墨西哥、古巴、多明尼加、薩爾瓦多、海地、尼加拉瓜、宏都拉斯、瓜地馬拉、巴拿馬、哥斯大黎加、巴西、阿根廷、厄瓜多、哥倫比亞、委內瑞拉、秘魯、智利、烏拉圭、巴拉圭、玻利維亞、印度、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伊朗、伊拉克、敘利亞、黎巴嫩、土耳其、烏克蘭、白俄羅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挪威、丹麥、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南斯拉夫、希臘、南非、埃及、衣索比亞、利比理亞、澳大利亞、紐西蘭)批准了該憲章,聯合國正式宣告成立。1946年,聯大第一次會議在英國倫敦衛理公會中央禮堂舉行,安理會及51個國家代表出席。[6]屬機構以實現其宗旨。

2014-03-30 09:58:56 補充:
聯合國成立後不久,便在國際法院的建議下,尋求成為國際法人以應對「向聯合國事務中受害者進行賠償」的情形。問題的關鍵在於,作為一個國際組織的聯合國,是否具有「向一國政府提出國際索賠的能力,假若該國造成了該組織聲稱之傷害時」。

國際法院的觀點是:「該組織旨在行使職責和享受權利。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國際人格,並擁有運作於國際層面之上的能力,是其行使職責和享受權利的基礎……因此,法庭得出的結論是,組織是一個國際人。這並不意味著將它等同於一個國家,它顯然不具備國家的法律人格、權利和義務……這裡的意義在於,它是一個國際法主體並擁有國際權利和義務,從而能夠提出國際索賠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2014-03-30 10:01:56 補充:
第一條
  聯合國之宗旨為:
  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并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于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二、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系,并采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
  三、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于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并激勵對于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2014-03-30 10:03:51 補充:
第二條
  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本組織系基于備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二、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
  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避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2014-03-30 10:03:58 補充:
 五、各會員國對于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采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于任何國家正在采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
  六、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執行上述原則。
  七、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并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

2014-03-30 10:04:28 補充:
聯合國與國際法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整體。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于國際私法或法律沖突,后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的根本大法是《聯合國憲章》。
參考: 維基百科, 維基百科, 維基百科, 維基百科, 維基百科, 中華百科


收錄日期: 2021-04-20 15: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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