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毒品與持有何刑責及最新毒品危害條例法責

2014-03-29 10:37 am
問題1:A於停車場準備開車.被跟蹤警察當場查獲一.二級毒品帶回偵訊並移送地檢署交保中.(一級13公克.二級7公克)筆錄均自白坦承吸食.且三年前有抓過一次並有搜出毒品.吸食觀察勒戒出來又被判一條持有緩起訴一年.時間已經過.請問善心專業人士這樣會面臨的刑責.偵查中自白是否可減輕期刑.如再供出來源是否而破獲是否又能減輕刑責.
問題2A於案發後大約一個月警方又持拘票搜索進行拘提.然搜不到任何東西帶回警局做筆錄採尿(筆錄很簡單問有沒有吸毒手機撥出和接通前後十嗵號碼及基本資料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再次訊問是否認識某人有無向他購買毒品A回答認識但沒有向他購買)請問警檢是否合乎法律程序{然A這驗尿一定不會過}
問題3何謂一罪一罰上述A又將會多少刑責需要承擔.這算是五年後未任何受有期徒刑視同初犯嗎?
上述問題懇請專業善心及懂法律人士幫忙解答'您的大恩大得小弟深感恩不盡'
更新1:

施用一.二級與混合吸食刑責上有何差別.假設若在庭訊坦誠一天吸食一次與多次.或每天一次等.吸食的次數是否會關係到刑責及判決結果

回答 (1)

2014-03-29 10:22 pm
✔ 最佳答案
三年前的案件 緩起訴已經結束

就不會被起訴 也不會執行 所以更沒有初犯累犯的問題


A的狀況

應該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11條第一.第二項

(因為不知道A是施用 一級獲二級毒品 或混合使用)

但持有一二級毒品 應該是跑不掉

至於如何判決 只有法官才知道

至於吸食部分

因為依照同法第23條第二項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所以 應依法起訴









2014-03-30 05:23:47 補充:
若只有施用一級 那就以一級的法條 來處理

若只有施用二級 那就以二級的法條 來處理

若混合施用 就一罪一罰 兩條合併處理

吸食次數 可能會影響法官心證

但理論上影響程度並不高
參考: 自己, 自己

收錄日期: 2021-05-02 17:40:0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329000010KK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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