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既然老人家對罰款的性質、來龍去脈及對方身分等問題都無法釐清,建議先把該通電話不當一回事,亦即連查證的動作都可省去,以免徒增困擾及心理負擔。
因為不論是哪種性質的欠款,使當事人(亦即該欠款人)明瞭欠款的原因及法源依據,是該承辦人的義務與責任;能否結案及如何進行都會紀錄在卷面及電腦上,並受直屬長官核查適法性與否。
所以就提問情形而言,若屬承辦人爭取個人結案時效而以便宜行事的電聯方式作法,既然被通知一方不解其意,則該通電話即已不符適法程序(亦即沒有任何行政程序上的效果,也就不會有後續當事人應負擔的不利益);那麼為使目的能夠合法達成,承辦人就會以附送達證書(一聯由受送達人簽收,另一聯繳回承辦人)的雙掛號寄信方式郵寄通知書,使得當事人清楚明瞭整件事的來龍去脈及應盡法律責任。
最後要作提醒的,若是由法院(含檢察署)通知繳款,要記住兩個原則就可避免被詐騙集團欺騙:
1.法院沒有「監管科」這個單位,也不可能利用轉帳或派人收取的收費方式。
2.接到通知(不論電聯或文書送達)後,先釐清並記下對話窗口(亦即承辦人)的相關資料(機關、承辦單位、地址及電話等),有了上述資料(文書上一定都會註記)後再打電話到該法院的總機再轉「為民服務中心」,或親跑一躺該法院的「為民服務中心」,就可查證得知是否真有其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