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死亡十年,直到去年才被告知債務被法院強制扣薪

2014-03-26 12:04 am
父親死亡時我才國三而且沒有任何遺產只有手尾錢幾百塊,不懂法律 家人也不懂 所以沒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到去年前年的時候才知道父親有留下兩筆債務 而且已經向法院申請強制扣薪了,每個月扣我三分之一薪水,已經扣了一年多了 起初自認倒楣不懂法律 就任由他扣薪了,但現在每個月三萬薪水扣三分之一後還要負擔房租電話水電費加上給家人的生活費已經無法支撐下去要像別人借錢了。請問還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解決我現在的狀況嗎?
更新1:

那請問如何去辦理我現在狀況的限定繼承呢??

回答 (9)

2014-03-26 1:21 am
✔ 最佳答案
現在的法律 (0980522修正) 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所謂的全面採限定繼承方式.

你的繼承是發生在十年前,約93年,是用舊的繼承法規.
即「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除非你有主張限定繼承或抛棄繼承, 你要對你父親所留下的債務負連責任。

因為你提到當時才國三, 也就是未成年的限制行為能力人, 參考 新北市地方法院的說明,可以向債權人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http://pcd.judicial.gov.tw/?struID=22&navID=81&contentID=396


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於父母死亡時遺留之債務,如不知拋棄繼承,依現行繼承法需不需要再負擔該債務?換言之,繼承法修正後,父債是否子償?
答:
民法繼承編第1153條於97年1 月2 日經修正公布,其第2 項規定「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以為免弱勢繼承者,揹負被繼承人所負之龐大債務,依現行繼承法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利人之繼承人,縱未依法為拋棄繼承,仍得僅以其所得之遺產負償還繼承人債務之責任。
又97年1 月2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 之1條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由是可知:
為現已揹負被繼承人龐大債務之弱勢繼承人得同受本次修法之保障,同時增訂前揭規定,明示就繼承於96年12月14日前開始,且未逾修正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修正前限定繼承法定期間為繼承開始時起3 個月、拋棄繼承法定期間為知悉時起2 個月),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規定(即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 月內呈報法院)。
至繼承若於96年12月14日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本次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又為維護法律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則不得請求返還。
參考: 新北市地方法院 常見問題
2014-05-12 12: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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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8 3:39 pm
我的媽呀 是得知債務的時候 在3個月內 可以申請拋棄繼承

公民有學到 而現在法律也改了 是自動拋棄繼承 !!!!!

2014-03-28 07:41:00 補充:
你去找專業的人問吧

2014-03-28 07:44:46 補充:
問公民老師
2014-03-27 8:07 pm
應該直接去法院做"救濟",拿到法院的公文

再跟銀行作協議

不要讓他們扣了!

2014-03-27 12:07:34 補充:
行政救濟

2014-03-27 12:10:29 補充:
1.去法院直接請櫃檯幫你寫(或是交你寫訴狀)
2.在家事法院喔,不是一般法院,辦理。
3.約交1000多元,書狀費
4.趕快去辦
2014-03-26 8:13 pm
父親債務多少?




已償還多少?
2014-03-26 5:26 pm
十年前不懂法律,不代表現在也可以不懂法律!
法律早在民國96年底,
就已將版主這類的非完全行為能力人列入限定繼承的保護傘範圍!
如果,版主還是嫌辦理這類事務麻煩,不願為自己的權利進行主張,
那只能選擇最簡單的方式:讓他自動扣薪到還完債務為止。

提醒你!
民法規定,已經償還的金額,是不能要求返還的!
2014-03-26 12:55 am
先請參考這篇吧~


http://depm.pixnet.net/blog/post/1492218


參考法條~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1條之1(法律適用範圍)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2014-03-25 17:05:54 補充:
再補充一下~

http://blog.xuite.net/jagfly/flyfly/15111821-%E9%99%90%E5%AE%9A%E7%B9%BC%E6%89%BF%E4%B8%8A%E8%B7%AF%E3%80%8B%E4%B8%8A%E8%90%AC%E8%83%8C%E5%82%B5%E5%85%92%E5%BF%AB%E5%90%91%E6%B3%95%E9%99%A2%E8%BE%A6%E7%90%86

2014-03-25 20:44:53 補充:
to:回答者: LOVE
版大父親死亡時才國三,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且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也無法自行辦理拋棄繼承,到去年前年的時候,才知道父親有留下兩筆債務屬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規定,只需就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何來均未符合?
參照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428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 條條文

2014-03-25 21:08:43 補充:
to:版大
向執行法院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
書狀如下: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4.asp

若真不知如何書寫,可請法扶協助,若要靠自己,可參考已勝訴判決書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092號

2014-03-25 22:17:59 補充:
建議版大盡快向法院聲請~因"強制執行不因訴訟而停止"~等到獲判勝訴~還需一段時間~然這期間所被強制扣薪~也無法追回~

2014-03-26 15:05:14 補充:
最高法院之判例77年台抗字第143號:
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唯負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故就被繼承人之債務為執行時,限定繼承人僅就遺產之執行居於債務人之地位,如債權人就限定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應認限定繼承人為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之第三人,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收錄日期: 2021-05-02 11:07:5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325000010KK0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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