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路邊臨檢的法律問題

2014-03-21 1:03 pm
如提:

之前在路上駕駛汽車,遠遠就看到設有路障閃示燈,但由於我在經過時,兩名警察手持指揮棒不停揮舞,直到我車子時速已經算是0-10km這之間,他們的指揮棒也是不停揮舞,我透過前方擋風玻璃與其中一名警察對目,但也沒有要叫我們停下,而確認他們手上的指揮棒還是在揮舞,我以為就叫我通過,我就慢慢很慢的加油門,一經過那兩名手持指揮棒的員警時,約於那兩名員警距離2公尺,沒想到這時手持長槍的一名員警(A)在前方約5公尺開始揮手並"用手比出阻擋"動作示意我停車,我立刻踩足煞車,此時持長槍員警(A),指揮我停在路邊約於那中間兩名員警距離7~10公尺,我照辦,我開下車窗詢問:怎麼了嗎?請問有什麼事?(誇號ABC是在我身邊的員警)

一名員警(B)走到窗口詢問:為什麼不停車?要我拿出駕照~

但因我那天確實沒有帶駕照,他就要求我車子熄火下車到後車廂位子,

我也配合同時我詢問:怎麼了嗎?請問有什麼事?

同時員警(B)又一次詢問我:為什麼不停車?並詢問我身分證字號

我告知他身分證字號後也告知沒有停車的原因,因為我看到兩名手持指揮棒的員警一直再揮動我以為他叫我通過,那兩名員警也沒有做出任何停下的動作!

同時另一名員警(C):怎麼了~~~?(還拉尾音調侃)沒看到我們在臨檢嗎?(態度不好自以為老大哥的感覺)

員警(C)靠過來手持LED手電筒,照了我整張臉問:也問我為什麼不停車?為什要闖過去呢?

我已經告知我看到兩名員警手持指揮棒不停揮舞,不是我不停,重點是我放慢到低於10KM你們指揮棒還是不停揮動阿,以為叫我通行!我也沒有闖阿!我車速這麼慢你說闖?

員警(C)開始跟我爭辯又用他那LED手電筒再一次照我整張臉:你沒有嗎?都到這裡了耶?

此時我對員警(C)說:我說你可不可以不要把手電筒一直照我的眼睛,今天我開車經過這裡那兩名員警手上指揮棒不停揮舞我以為他叫我通過,沒有任何告知停下的動作,我說像第一位拿長槍的員警(A)在前方約5公尺開始揮手並"用手比出阻擋"動作示意我停車,我就立刻停下來,難道我沒有停嗎?為什麼那兩名員警做不到告知停止車輛的動作?

此時員警(B):開車本來就要帶駕照!

我說:今天我沒帶駕照我可以針對這部分負責,那可以請你開單!

這時員警(C)開始撇清他沒用手電筒照我眼睛!

我說:你就是照了我的眼睛不然我怎會覺得刺眼,我說今天我也沒有刻意要闖臨檢,你們態度不要這麼差!

員警(B):好了啦!我們態度沒有差!(換他不爽的口氣回答)

我太太下車問說怎麼了?

員警(B)一倂也查我太太的身分證字號

之後就讓我們走了!

以下是問題

(1)我想詢問過逞中我犯了什麼錯誤?

(2)我想詢問過逞中警察犯了什麼錯誤?

(3)我記得指揮棒要做出停止動作才算告知駕駛人員停止車輛?

(4)我會標上距離是因為我車速真的很慢,我一離開那中間那兩個員警約兩公尺,我就看到長槍員警(A)在前方約5公尺開始揮手並"用手比出阻擋"動作示意我停車,我可以5公尺遠就知道這員警所表達出來的事情,更何況是拿著指揮棒的人,完全沒有示意停止車輛的動作!

(5)例如又很倒楣遇到感覺想找麻煩的警察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畢竟員警(B)靠過來車邊詢問時已經用手電筒照過我的臉一次了,車內比較暗,當下並覺得不妥,但後來幾次員警(C)再跟我爭執時不停照我的眼睛,很不舒服!
像遇到這種刻意的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畢竟手電筒照眼睛刺眼也驗傷不了!

強調LED手電筒阿!夭壽亮的阿!

把經過敘述想從中學習,而不是要刻意要去說警察不是!

20點贈點

回答 (5)

2014-03-21 9:15 pm
✔ 最佳答案
(1)我想詢問過逞中我犯了什麼錯誤?

(2)我想詢問過逞中警察犯了什麼錯誤?

(3)我記得指揮棒要做出停止動作才算告知駕駛人員停止車輛?


1你沒犯錯

2(1)你可以把那警員名字 編號

如不知道可以去 (當地警局) 查 (當日的時間) (工作職勤簿)
上有(1)把那警員名字 編號 (2)職勤內容

(2)你如要申訴他照你臉部 之事

可以要求他(你以查出那警員名字)出示警員的 職勤針孔攝影機

如他辯說沒此物,表是他說謊,至少當日3人(警員)有一人會有職勤針孔攝影機
放在衣服上 (以求警員職勤自保用)

(2)你也可找警察督察處 申訴 (他照你臉部 之事) 或(他說謊,沒職勤針孔攝影機)
因當地警局 常會 包蔽 下屬

3依 道交法 規定 (一手(右手)作出手心向外對汽車表停止 一手 指揮棍向右靠)
如警員 沒做出 反嗆你 說有做

你可辯稱 上述 道交法 規定




小結,最好帶錄音器於自己身上自保 (於和警員說話時) (因警員愛說風涼話)

(沒刑法妨害密秘問題)
參考: 自己經驗
2014-09-08 9:3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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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30 4:58 pm
(1)、(2):雙方都沒有違法。
(3)、(4)、(5):既然都沒人違法,就沒有權利受損的問題;所引發的爭執也就是個人認知及執勤的態度與手法引起的觀感而已。

若想從此事中得到學習與經驗,只能建議以後不管申訴或訴訟,保留「證據」是最重要的工作,這也是為什麼行車紀錄器會如此熱銷的原因啊!

而依開版大所述情節,個人不認為投訴會收到什麼樣的效果,也不會因此改變他們以後的執勤方式;頂多內部小調查要求相關人等提出報告瞭解原委,再官方式的回覆:謝謝申訴人提出的意見,我們會很認真看待您的建議並落實勤務教育;對於誤會所造成您的困擾,我們也深感抱歉,將要求員警往後能多多注意...。

雖然LED燈的刺眼造成開版大的不悅,但卻是維護執勤員警自身安全的必要措施,所以此點不太可能因為您的投訴而有其它改變;唯一可要求的點,就只剩手勢明確化的問題。但關於此點可否全面改善?我們不但無法得知,且每位警察的素質本就參差不齊,再加以手勢在值勤要務中又非屬核心之點....所以,除非我們官大能對警界收一時警惕之效,否則太過在意,反而是跟自己的一口氣過意不去而已。
2014-03-22 8:1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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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1 6:42 pm
請問...有錄影證據嗎?
因為拿指揮棒的員警....揮棒的方式很重要
要您路邊停車的揮棒動作....也是一直揮舞(在身前)
要您通過的揮棒動作也是一直揮舞(往外或者往身後)
所以....證據比較重要....

收錄日期: 2021-05-03 05:01:0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321000010KK0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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