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合約, 離職一問

2014-03-21 5:00 am
本人做文職, 在入職時簽了合約

合約期由2012/10/5 - 2015/10/4 3年合約

但我現在向僱主辭職

他告訴我合約例明如果未做滿三年, 就需要賠餘下未履行期間相等的人工(本人人工是$8,300.00), 我已經說只會多留一個月, 請問我需要賠餘下的工資作賠償

回答 (4)

2014-03-21 10:41 pm
✔ 最佳答案
一切應先以僱傭合約為依歸.

若合約有訂明離職通知期及/或代通知金數額, 便以此為根據. 若其中確實寫了閣下僱主聲稱的條款, 那麼不論因由, 均是閣下違約在先, 僱主完全有權按合約向閣下追討賠償.

若以上條文全部不存在, 僱主當然不能一相情原向閣下追討自訂的賠償金額, 而是應該參照 '僱傭條例' 計算: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d_whole.htm

當然, 除非閣下日後並不需要此合約的在職證明及/或日後的人事查詢, 否則在可能的情況下應與僱主協商雙方都接受的方案, 以和氣收場~
2014-03-24 10:55 pm
你睇返,如果僱主終止你是否又要賠償餘下人工嗎?
有好多灰色地帶既, 自己執生啦!
2014-03-24 9:03 am
你可以問勞工處打去1823 (24小時)

首先合約有寫明離職通知期及/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即係話eg: 需要離職前30日或7日通知期..
如果不足30日或7日通知就需要30日或7日人工代通知金作為通知。

若你有根據合約上寫明30日或7日已經通知了僱主..
你就唔洗理佢.....
因為如果咁講即是你有足夠通知僱主..
如果僱主出糧時扣你錢...
你就可以上去你工作附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在問問
http://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 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

合約係證明僱主在2012/10/5 - 2015/10/4 3年內聘用你...
2014-03-21 7:04 pm
你因什麼原因離職?合約是要遵守,但你離職是因某種情況引致你不能履行合約,有合理辯解可以和僱主和解。尚未知你是否有試用期?如有是否以過?簽署合約時是否了解有關條文?有疑問可向勞工處或法援義務律師查詢。


收錄日期: 2021-04-13 20:19:3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320000051KK0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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