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漁農處捉走, 又無法與上手主人聯絡, 以我所知就只能用下列條例了。(當然, 最好的還是聯絡上上手主人及把名字轉成你本人吧)
香港動物法例
第168章 4條
售賣遭羈留的動物的權力
(1)如在動物被羈留後3天內,上述開支及動物羈留所費用仍未獲繳付,
則須在憲報刊登擬售賣該動物的公告。
(2) 如羈留與畜養該動物的開支、刊登憲報的開支及動物羈留所費用
在上述公告刊登後7天內仍未獲繳付,署長可安排將該動物以私人協約方式
或公開拍賣方式售賣,按署長認為合適者而定,而買方即取得妥善的所有權。
如該動物是不能出售的,或署長認為該動物是不能出售的,
則該動物可按署長的指示予以毀滅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由1911年第51號修訂;由1912年第17號附表修訂;
由1912年第43號補充附表修訂;由1913年第246號政府公告修訂;
由1977年第3號第5條修訂;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3) 該項售賣所得的款項,在扣除上述開支與費用及售賣的開支後,
須應要求支付該動物的擁有人:
但該項要求如非在售賣後的1個月內提出,則提出該項要求的一切權利即告終止,
而該筆款項須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
(由1911年第50號修訂;由1912年第21號第2條修訂)
希望幫到你...
2014-03-22 14:49:07 補充:
所指的上述開支是同一章第2條所列的
第168章 2條
羈留流浪動物
凡任何動物被發現在無人管束下自由走動,
而任何人員認為該動物看似迷途或正造成損害,
則該人員可捕捉該動物並將其羈留在任何方便的地方,
該動物並可被扣留在該處,
直至其擁有人向署長繳付羈留與畜養該動物的合理開支及動物羈留所費用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