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已經地區的勞資關係處調解失敗,僱主堅持用MISCONDUCT(行為不當)及表現不滿而作出即時解僱.
事源:同事於一月中旬收到僱主的一個月通知解僱通知書,內容是因為同事經常遲到影響工作,但到一月尾,同事因收工時的工作安排與老闆口角,雖然當時的問題解決,但老闆於當晚即時終止僱傭關係,並要同事於翌日回公司交還所有野,之後就問同事2月初有冇時間接Freelane.
就是這樣,同事去了勞工處,月尾會上小額勞資審栽處追討,但因為之前老闆講佢工作時好多地方都唔妥當,未有能力處理問題.
現在同事決定去找回公司的客人寫信證明在職的能力,請問咁做可以嗎? 如果真的寫信,用聯署的形式好,還是獨立信件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