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兩週前
朋友家裡因新購入一台電動自行車
騎不到一週
晚上11點多時放在一樓給他充電
結果起火自燃了
還好有鄰居路過有及早叫消防車
沒有釀成大害
隔天消防局的有來鑑定
電動自行車行老闆也有來 (不知名品牌尚未查詢到製造商等資料...)
大部分火災起因偏向電動自行車自燃
正在等火場鑑定報告中
所有財損方面列一列大約十萬出頭
朋友家中有保火災險
問題:
1.自行車行老闆在鑑定時口頭承諾會負責的
結果求償時
卻改口只願意再賠償一輛新的電動自行車
(〒△〒會著火的電動自行車誰還敢要啊!)
請問法律上有何種方式可以強制向他求償?
2.可否先向自家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讓保險公司再去向自行車行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