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唐樓天台屋滲水問題令到天花板有石屎剝落。

2014-03-06 11:43 pm
請問大家,
咁我個物業(42年唐樓)買返黎之前就以經係"湯"房租出去的,
頂樓,上面有天台屋,近日天台屋滲水問題嚴重,令到天花板有石屎剝落。
上去同個住客傾,但佢唔很出黎傾。
以經同左業主立案法團講,佢話會報比屋宇署知。
咁問題:
1.)"湯"房比屋宇署知道我有冇事?
2.)我可以點樣煩屋宇署要佢地快d上黎搞?
3.)天花板有石屎剝落、漏水,對屋宇署黎講算唔算好嚴重&危險?
4.)咁如果天台屋收到屋宇署通知,但唔理。我之後可以點?

希望大家可以幫幫我!大感謝!!!

回答 (2)

2014-03-07 6:29 pm
✔ 最佳答案
1)如果你的劏房違返了建築物條例(如走火、loading等),屋宇署可以出信叫你執返啱例。
2)你又不是689,祝你好運。
3)如不影響結構,而又沒有時危險,天花板有石屎剝落、漏水好common。
4)根據建築物條例

24條:

(1) 凡有任何建築物在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的情況下建成,或有任何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曾經或正在於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的情況下進行,建築事務監督可藉書面命令規定─

(a) 拆卸該建築物、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或
(b) (由1993年第43號第6條廢除)
(c) 對該建築物、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作出所需的改動,使其符合本條例條文,或以其他方式使違反本條例條文的情況得以終止,
並就每一個案,指明須展開和完成命令所規定進行的拆卸、改動或工程的期限。 (由1966年第16號第7條修訂;由1993年第43號第6條修訂)

(3) 如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不獲遵從,建築事務監督可拆卸或改動或安排拆卸或改動該建築物、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 (由1986年第283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3年第43號第6條修訂)
(4) 除第(4A)款另有規定外,根據第(3)款就有關命令所關乎的建築物、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進行的拆卸或改動的費用,可向下列人士追討—
(a) (如命令已按照第(2)(a)或(c)(iii)款送達任何土地或處所的擁有人)該擁有人;
(b) (如命令已按照第(2)(b)款送達臨街處所擁有人)該等臨街處所擁有人;
(c) (如命令已按照第(2)(c)(i)或(ii)款送達某人)該人;或
(d) (如命令已按照第(2A)款送達其他土地或處所的擁有人)該擁有人。 (由2004年第15號第21條代替)
(4A) 凡命令已按照第(2C)款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根據第(3)款就有關命令所關乎的建築物、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進行的拆卸或改動的費用,可向下列人士追討—
(a) (如命令已按照第(2)(a)或(c)(iii)款送達任何土地或處所的擁有人)在該項拆卸或改動完成之日是該土地或處所的擁有人的人;
(b) (如命令已按照第(2)(b)款送達臨街處所擁有人)在該項拆卸或改動完成之日是有關街道工程所關乎的臨街處所擁有人的人;或
(c) (如命令已按照第(2A)款送達其他土地或處所的擁有人)在該項拆卸或改動完成之日是該其他土地或處所的擁有人的人。 (由2004年第15號第21條增補)

24C條:

(1) 凡任何建築物已在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的情況下建成或任何建築工程已在或正在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的情況下進行,建築事務監督可在不損害他在第24及24B條下的權力下發出書面通知—

(a) 指出該建築物或建築工程的位置,以及受該建築物或建築工程影響的土地或處所的位置;
(b) 描述他認為已在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的情況下建成的建築物或已在或正在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的情況下進行的建築工程,並述明該等條文;
(c) 述明他根據本條例就該建築物或建築工程而具有的權力;及
(d) 指明一個日期,述明在以下情況下該通知將會在該日期後按照第(4)款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i) 該建築物或建築工程沒有在該日期前拆卸;或
(ii) 該建築物或建築工程沒有在該日期前以致使該建築物或建築工程符合該等條文的方式或以其他使違反該等條文的情況得以終止的方式改動。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須送達有關建築物所座落的或已經或正在進行有關建築工程所在的土地或處所的擁有人。
(3) 凡建築物或建築工程—
(a) 與該建築物所座落的或已經或正在進行該建築工程所在的土地或處所以外的土地或處所(在本條中稱為其他土地或處所)相連;及
(b) 由該其他土地或處所的擁有人或佔用人佔用或使用,
則第(2)款不適用,而在此情況下,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須送達該其他土地或處所的擁有人。
(4) 如建築物或建築工程沒有在通知指明的日期前拆卸或以第(1)(d)(ii)款所述的方式改動,而—
(a) 該通知已按照第(2)款送達任何土地或處所的擁有人,建築事務監督須安排將該通知在土地註冊處針對該土地或處所而註冊;或
(b) 該通知已按照第(3)款送達其他土地或處所的擁有人,建築事務監督須安排將該通知在土地註冊處針對該其他土地或處所而註冊。
(5) 根據本條發出的通知須當作影響土地或處所的文書,並可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6) 凡屬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的標的之建築物或建築工程已拆卸或以第(1)(d)(ii)款所述的方式改動,建築事務監督可向土地註冊處遞交針對該通知的適當的滿意文書。
參考: 建築物條例
2014-03-07 7:31 pm
漏水係搵食環, 唔係搵屋宇署


收錄日期: 2021-04-16 16:27:1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306000051KK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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