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女朋友在2013年11月決定時在A酒樓擺酒,.並簽訂協議在2014年4月1日擺酒,且落了每席1000訂金.但由於在2014年1月在婚展睇中左另一間B酒樓,並且與B酒樓簽了協議並落訂.我們在3月5日再通知A酒樓放棄訂金及取消酒席.但A酒樓不接受放棄訂金,堅持要求我們須賠償所有酒席的損失或者繼續舉行婚宴.否則會告上法律追討.(合約註明有權追討)
1.我們一直都以為撻訂就沒有事,沒留意細則,現在A酒樓是否真的有權追討相應之損失?
2.我問過B酒樓婚宴經理,他指A酒樓只是嚇我,想我回去A酒樓擺酒,是否可信?
3.聽聞從來沒有客人取消酒席而引起賠償,是否真的?
請大家幫忙回答,因為這件事已經令到我們這對新人非常苦惱.幾乎出現情緒焦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