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今年農曆過年前與人發生碰撞,我是綠燈右轉要往地下道中,前方突有一輛機車從前面橫越,我邊減速邊前進讓他過,沒想到他後面又接著另一輛機車過來,致撞上了,我急踩煞車,我車上小孩當下也受一點挫傷,我車子右前方嚴中受損修了2萬元(買一年有保全險);對方腳有受傷,機車完全沒事。初判表下來,對方原因:轉向疏忽(對方跟我不同相且有違規之嫌疑),我方原因: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我的保險公司說我沒責任,只陪她醫藥費其他不賠,且車子的2萬要代位求償。因為對方是65的阿桑又有受傷,這樣是她還要掏腰包賠保險公司錢嗎?如何和解對她較有利,若照前面的說法對方不接受,而告上法院後,我會變成有責任或有過失傷害罪或我也要賠錢嗎?當然我們2個當事人都希望能順利和解且都不用自掏腰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