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一、這屬於侵害公共信用的''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也如果有使用的話另外構成''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二、假如說在同一次犯罪,也就是同一個行為,構成多個罪責,通常會合併依據法規判刑,專有名詞叫''競合''
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也就是說,你今天為了要臨時通行,而去偽造通行證,偽造完就去使用,這樣上面212和216之刑責,就依照55條去判。因為這種罪,當你偽造完,不可能只使用一次而已,你一定會一直使用,使用到被發現到為止,這是人之常情。這時,法官就會依55條的規則,在他權力範圍之內''重判'',也就是212條裡最''高''的一年。反觀,要是你只是剛偽造完,就被抓,法官有可能只判拘役或罰金,當然,還是要看法官自由新證去判定。
三、但是要是有明確的證據發現你不只偽造一次,你可能是重複偽造,或是換卡,或是從變造,改成偽造、等等,這樣就會''數罪併罰''
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與限制)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之方法)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2014-03-02 23:12:22 補充:
一、偽造數十張就是罰數十次~~數罪併罰~~
可參考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之方法)
二、進入訴訟程序,原則是經由警方或是檢察官,所以是去警察局或是去法院找檢察官,通常檢察官會向法官起訴,律師通常是在比較個人的罪責之中,擔任輔助的角色,例如傷害罪、公然侮辱、過失傷人等等....。這種侵害社會的罪,就告完,然後丟給檢察官唄~~
讀書心得、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