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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注意,若是持落地簽證或免簽證來台者,不可以申請延期,除非因重病、天災或其它不可抗力之事故須延長停留期限者,需要在簽證有效期限內,到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延期手續。
若已辦好簽證入台,而其簽證並無規定不可延期者,須於簽證到期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台北市服務站:台北市廣州街 15 號
TEL: (02) 2388-9393 (02) 2389-9983
高雄市服務站:高雄市成功 1 路 436 號
TEL: (07) 282-3740
台中市服務站:台中市干城街 91 號 1 樓
TEL: (04) 2254-9981
花蓮縣服務站:花蓮市中山路 371 號 5 樓
TEL: (03) 833-0007 (03) 832-9700
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送件須知-延期停留(編碼0402)
一、適用對象: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為3個月,申請延長停留期間者;以及延長停留期間屆滿,有特殊事故,申請再延長停留期間者。
二、申請程序: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三、應備文件:
(一)入出境申請書1份。
(二)入出境證件:單次入出境許可、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
(三)證照費
(四)相關證明文件:有特殊事故,申請再延長停留期間之證明文件。
(五)委託書(本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四、附記:
(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3個月,並得申請延期1次,期間不得逾3個月。。
(二)延長停留期間屆滿,有特殊事故,申請再延長停留期間者:
1、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者:每次不得逾2個月。
2、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者:每次不得逾2個月。
3、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者: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2個月。
4、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者:不得逾1個月。
2014-03-06 11:47:52 補充:
網上申請台證同落地簽都唔允許延期
想遊台超過30日既就要申請90日果種台證
但一定要親自去金鐘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