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您好:
一、以下內容供你參考。
二、解除契約合不合法,在於構成要件是否符合,你要訴訟,你也要有法律上的理由,因為法院在民事訴訟的領域,也只是把兩方的狀紙拿來作比較,那一邊有理,就判誰贏(採證據優勢主義),若你找不出法律上的理由,我可以跟你說,不要玩了;反之,我建議你以訴訟解決。
三、由你的案子來看,若由保險法64條觀之,機會不大,因為:
(一)二個月內就診,確實是重要事項。
(二)二個月內就診,是書面詢問事項。
(三)被保險人明知,就本案來看,你無法說你不知。
(四)保險公司已知.例如:你有投保另一份上頭有告知,本案來看,保險公司應該不知。
四、由保險法第64條來看,若你用保險法的觀念訴訟, 你一定敗訴。
五、建議你試著,用其他的法規思考,個人認為應有成功的可能 ,你可以試試看。
六、不要太輕易放棄了,任何困難面對就是了。
七、以上供參!祝福您!tony
補充網友的說法:
一、保險法上並無帶病投保這個名詞,且是否帶病投保,涉及的是賠不賠的問題,與是否能解約無關,不要被搞混了。
2014-02-26 10:14:33 補充:
保險法為民法之特別法,除了保險法外,你可以考量民法,例如:民法的誠信原則。
保險法亦為法規之一種,你也可以考量公法及私法的共通原理原則。
供參!加油!tony
2014-02-28 11:34:11 補充:
就你所言,我的建議如下:
一、請原保經協助處理,因為在保險法上的定位,保險經紀人是你的代理人,在執行業務有過失時,必須對你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直接申請評議,因為一般用談的,不會有你想要的結果!
三、我知道有難度,但你必須作!to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