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被保險公司以未誠實告知解約該打官司嗎?

2014-02-23 8:51 pm
在1/13日的時候收到保險公司寄存證信函來通知解除實支實付的保險契約,存證信函的內容如下,台端以109.9/16因其他及非特定性免疫學發現,動脈栓塞及血栓症等疾病於台安醫院治療為由申請理賠,惟茶台端於投保前102.5/5及5/7即曾因泌尿道感染於樂生醫院就診治療,然於加保上開附約時就本公司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暨健康聲明書2.最近2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生治療.診療或用藥?之書面詢問事項未據實告知,何已嚴重影響本公司對承保風險之評估,茲依保險法第64條之規定及保單條款之約定解除前揭保單之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之效力,特此函達,我已經有跟保險公司申訴2次,可是他們還是都維持解約,不願讓我加費或是批註泌尿道感染的部分,想請問保險達人們,如果要申訴到金管會是否就等同於要打官司了,那以這樣的案例是否有勝算呢?理賠金有賠下來,可是他們堅持要解約,我很想要保留下這份保單,我也沒有刻意隱滿,只是忘記有去看診,但我有遵照醫囑再回診治療,況且泌尿道感染是屬於急性的,這樣也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嗎?請達人們教教我該怎麼做吧~~

回答 (6)

2014-02-24 6:13 pm
✔ 最佳答案
您好:
一、以下內容供你參考。

二、解除契約合不合法,在於構成要件是否符合,你要訴訟,你也要有法律上的理由,因為法院在民事訴訟的領域,也只是把兩方的狀紙拿來作比較,那一邊有理,就判誰贏(採證據優勢主義),若你找不出法律上的理由,我可以跟你說,不要玩了;反之,我建議你以訴訟解決。

三、由你的案子來看,若由保險法64條觀之,機會不大,因為:
(一)二個月內就診,確實是重要事項。
(二)二個月內就診,是書面詢問事項。
(三)被保險人明知,就本案來看,你無法說你不知。
(四)保險公司已知.例如:你有投保另一份上頭有告知,本案來看,保險公司應該不知。

四、由保險法第64條來看,若你用保險法的觀念訴訟, 你一定敗訴。

五、建議你試著,用其他的法規思考,個人認為應有成功的可能 ,你可以試試看。

六、不要太輕易放棄了,任何困難面對就是了。

七、以上供參!祝福您!tony

補充網友的說法:
一、保險法上並無帶病投保這個名詞,且是否帶病投保,涉及的是賠不賠的問題,與是否能解約無關,不要被搞混了。




2014-02-26 10:14:33 補充:
保險法為民法之特別法,除了保險法外,你可以考量民法,例如:民法的誠信原則。
保險法亦為法規之一種,你也可以考量公法及私法的共通原理原則。
供參!加油!tony

2014-02-28 11:34:11 補充:
就你所言,我的建議如下:
一、請原保經協助處理,因為在保險法上的定位,保險經紀人是你的代理人,在執行業務有過失時,必須對你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直接申請評議,因為一般用談的,不會有你想要的結果!

三、我知道有難度,但你必須作!tony
參考: 保險經紀人國家考試合格、三商tony
2014-02-24 9:37 am
看不出你購買的時間跟理賠的時間有沒有超過二年..
如果有超過二年的話.還有機會去申訴(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你可以以理賠內容跟沒告知的項目沒相關性
所以不能解除合約...用這個觀點來試試看

2014-02-24 10:43:37 補充:
才買二個月就辦理賠.的確保險公司會以解除契約來處理

(因為你的病很嚴重.未來理賠的金額會很大.賠本生意幾乎確定了)


但是你要看看他用什麼理由

假設我投保前剛看過感冒

總不能我後來得癌症住院去申請理賠

就說我沒告知 解除我的保單吧

我之前的病史只是短期的.治療的過程中又沒發現我有癌症的病例


訴訟的話 妳不划算 因為請律師很貴

就算你打贏了 也沒用.以後的理賠還是會刁難


目前你去買別家應該也會被拒保或除外
因為心臟病已發生問題了



記得 保險是

早買早好 用不到最好 ^^
參考: 保代, 自己
2014-02-24 8:00 am
基本上,您輸的機率是99.99999%...
別浪費時間了,反正實支實付的險種本就會因為年齡的關係調整保費,所以看您要不要選擇買其他保險公司的實支實付,然後用告支的方式,看其他家保險公司願不願意用除外的方式承保。
以上建議嚕^^
參考: 任職某保險公司
2014-02-24 4:45 am
1.你的其他及非特定性免疫學發現,動脈栓塞及血栓症等疾病並非你未告之泌尿道感染於樂生醫院就診治療之事項.
因此你有資格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2.若是你不申訴.保險公司絕對解除你實支實付的保險契約,那麼他們根本就不會賠你.另外你要再保別家保險時也全部會被拒保.

因此你必須要申訴,
申報單純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後再是金管會保險局.
2014-02-24 3:30 am
您好,這打關司也沒什幫助,只會耗時間而已。
帶病投保,就不可以了。

不過,以你的敘述來說,是還沒發病前就投保?還是發病後,才加保?
如果是你還沒發病就投保了(2年前的事),你可向保險公司說,你並沒有未告知事項,要求要繼續保,不得解約。
但發病後,才要加保。保險公司是可以不讓你加保,但也不能將原有先前購買的保單要求解約,如果保險公司要求解約,你可向金管會申訴。
2014-02-23 9:37 pm
你好,保險的契約投保時本來就應該要誠實告知,自己所有的病痛和就醫狀況來回答上述的問題,不能因一時僥倖而不告知,導致事後的理賠問題,您在投保時您的業務員應盡職責而不是把保險推銷給您;其實也不用再申訴了因為保險公司站贏面時代太進步了,你的所有病曆只要插入健保IC卡連你在哪一天有去看感冒都知道,所以我個人建議你不要浪費時間和精神去提告了,相關的保險法都對您不利,如果我們自己開一間保險公司,面對著全台灣兩千三百萬個同胞投保卻都不誠實告知,這間保險公司應該也很快就會倒了,這點您應該也可以認同吧!以後投保誠實告知即可,做人腳踏實地最重要^^

2014-02-27 06:21:20 補充:
5/2看泌尿道,7/2契約生效,且保單上無據實告知,這樣就輸了,申訴或上法院贏的機率微乎其微唷,一定要誠實告知
參考: 自己, 自己在國泰人壽上班


收錄日期: 2021-04-12 00:09:3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223000016KK01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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